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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能要求配偶共同偿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8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买卖合同货款债务,债权人能否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803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经营性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三重标准认定: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二是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虽杨某曾有两次小额代付水泥款的行为,但仅能证明其知晓李某的水泥经营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案涉18.5万元大额货款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法院未支持债权人要求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征和律所提醒,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共债共签”为原则,债权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有配偶少量参与经营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大额债务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城固县某某水泥有限公司长期向李某供应水泥,2022年1月8日双方核算后,李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水泥款20万元,后续李某仅偿还1.5万元,尚欠18.5万元未付。李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水泥公司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仅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水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18.5万元水泥欠款是否属于李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杨某未在欠条上签字,也未作出追认共同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水泥公司提交的杨某两次小额代付货款的证据,仅能证明杨某知晓李某的水泥经营行为,不足以证明其参与共同经营;李某自述收入用于家庭开支但杨某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大额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一审法院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城固县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85000元,并以1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支付自2025年3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杨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80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签订大额买卖合同时,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或在债务形成后及时要求配偶出具书面追认文件,从源头降低举证风险。
  2. 若债务已形成且未取得配偶签字,应当注意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完整证据链,例如配偶参与经营管理的记录、货款用于购置家庭房产/车辆/大额家庭开支的转账凭证、配偶多次参与还款的完整记录等,仅单次或少量小额还款不足以认定共同债务。
  3. 如本案中法院释明的规则,若债权人后续取得能够证明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证据,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不会因本次判决丧失救济途径。
  4. 针对买卖合同欠款利息问题,若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法院通常仅支持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建议债权人在欠条或结算文件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避免产生利息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