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采购建材欠货款谁来付?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8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建筑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向建材供应商采购货物,欠付的货款到底该由谁承担付款责任?是实际施工人个人承担,还是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805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以为只要欠款凭证上盖了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印章,就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全部付款责任,但实际上法院会优先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相对方。本案中,虽然欠条上盖了项目部章,但水泥的采购洽谈、送货对接、货款支付均是实际施工人殷某与建材公司直接对接,殷某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买受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殷某理应承担欠付货款的支付责任。
同时,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授权实际施工人使用项目部印章,且在欠款凭证上加盖了项目部章,这种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建筑公司自愿加入该笔债务;再加上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对挂靠项目的对外债务本就负有相应责任,且本案中建筑公司也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建筑公司对欠付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简单来说:实际施工人是“主债务人”,负有直接付款义务;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是“连带责任人”,供应商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9年,殷某挂靠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中标承建汉中宁强县某经济适用房项目,殷某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某建司成立工程项目部并授权殷某使用项目部专用章。
施工过程中,殷某向宁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采购水泥,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2年1月,经双方对账,殷某聘用的项目人员向某建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水泥款132600元,欠条上加盖了某建司项目部专用章。此后殷某仅支付了4万元货款,尚欠92600元一直未付,某建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欠付的92600元水泥款及逾期利息,应由谁承担付款责任?殷某主张自己只是项目经办人,水泥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应由某建司承担全部付款责任;某建司则认为殷某是实际施工人,采购属于其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1. 关于主债务人的认定:殷某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案涉水泥的采购洽谈、货物交付、价款结算以及部分货款的支付,均发生在殷某与某建材公司之间,双方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殷某作为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2. 关于某建司的责任:某建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授权殷某使用项目部专用章,欠条上加盖该印章的行为,应视为某建司自愿加入案涉债务;同时某建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某建司应对欠付的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殷某向某建材公司支付水泥款92600元,并按年利率4.25%支付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某建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殷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80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针对建材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实际施工人三类主体,分别给出以下实务建议:
一、给建材供应商的建议
- 供货前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买方主体、货物规格、价款、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如果买方是项目部,一定要要求加盖建筑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要求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买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出现主体扯皮。
- 供货过程中要保留好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微信/短信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全部证据,送货单最好让现场收货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结算时尽量让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共同盖章签字确认。
- 一旦出现逾期付款,要及时向实际施工人和建筑公司双方主张权利,保留催款记录,避免诉讼时效经过。起诉时可以将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增加回款保障。
二、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议
- 严格管理挂靠项目的印章使用,明确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仅限工程技术资料、现场签证等),严禁用于结算、欠款确认、借款等涉及债务的文件,最好在印章上直接刻明“不得用于合同签订、结算、欠款确认”等字样,降低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的风险。
- 加强对挂靠项目的资金监管,要求材料款、人工费等从公司账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避免实际施工人挪用款项、拖欠债务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被供应商起诉,要积极应诉,重点审查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印章的使用是否符合授权范围、债务是否真实等问题,承担责任后要及时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三、给实际施工人的建议
- 挂靠施工要合规经营,采购建材时要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避免拖欠款项影响个人信用,还可能导致被挂靠公司追责。
- 如果和建筑公司有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问题: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计30%-50%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动主张按年利率4.25%计算,低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这也提示当事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时要符合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诉请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