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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没写利息能凭转账规律要3分息吗?征和律所结合榆林(2025)陕08民终1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仅以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规律性为由,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8民终157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借钱的时候碍于情面,只打个欠条不写利息,以为平时对方按固定金额还钱就算是默认利息了,这种想法在诉讼中很容易踩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钱如果没白纸黑字写清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如果主张存在口头约定的利息,必须拿出实打实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录音、对方明确认可利息的书面材料等,光靠“每次还钱的金额差不多”“还钱时间很固定”这种理由,是没法让法院认定有利息约定的——尤其是如果有些钱转账的时候写了是材料费、人工费,更说不清楚是还款还是其他生意往来,最后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另外大家也不用怕公司借钱法定代表人耍赖,只要钱打到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或者他个人也给你转过钱还债,就算不认定公司和个人财产混同,也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一起还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主张榆林市某某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贸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赵某1向其借款300万元,已偿还20万元本金,下欠280万元,虽借据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且多年来的还款金额、时间存在规律性,足以证明利息约定存在,故起诉要求二人偿还本金280万元及对应利息约477万元。农工贸公司、赵某1一审辩称不存在300万元借款事实,赵某1主张其与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判令农工贸公司、赵某1共同偿还杨某借款15.2万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请,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杨某主张的月3%口头利息约定是否成立?
  2. 赵某1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杨某提交的所有借据、结算条据均无利息约定的书面记载,案涉还款笔数多、金额不固定、清偿主体不一,部分还款备注为材料费、人工费等,仅凭还款规律不足以推定双方达成了月3%的利息合意,杨某未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一审认定赵某1与农工贸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依据不足,但案涉借款部分汇入赵某1个人账户,赵某1多次实际参与还款,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企业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故赵某1仍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陕08民终15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8民终157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借钱给别人不管关系多好,都一定要写书面借条,本金多少、利息多少、什么时候还,写得越清楚越好,千万不要信“口头约定就行”这种话。如果已经借了没写利息,后续跟对方要钱的时候,要通过微信、录音等方式让对方明确承认有利息,比如问“你之前说的每月3分息什么时候给”,对方只要认可,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2. 打钱的时候尽量走借款主体的对公账户,如果对方让你打到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一定要在转账备注里写清楚“借给XX公司的借款”,最好让对方出个书面的指定收款账户说明,这样后续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3. 如果对方给你转钱的时候备注了“材料费”“人工费”这种和借款无关的内容,一定要第一时间发消息跟对方确认“你这笔钱我收到了,是还XX借款的利息/本金哈”,对方只要没提出明确反驳,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还款而非其他经济往来。
  4. 企业经营者也要注意,不要随意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借款、偿还公司债务,否则很容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务必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实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隔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