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肇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征和律所结合榆林(2025)陕08民终17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能否以“醉驾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已将醉驾列为免责事由”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8民终1719号生效判决解答:并非只要驾驶人存在醉驾情形,保险公司就当然免除赔偿责任。首先,针对第三方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赔付后可向肇事方追偿;其次,针对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若以醉驾属于免责事由拒赔,必须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法定提示义务,尤其是电子投保场景下,需留存投保流程留痕、显著提示等有效证据,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3日,闫某2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驶入对向车道,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闫某2死亡、李某及同乘人员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闫某2承担全部责任。闫某2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刘某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主张闫某2醉驾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已在电子投保时就免责条款进行加粗提示,已尽到提示义务,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且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但未提交电子投保流程的操作留痕、强制阅读记录、免责条款显著提示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法定提示义务,免责主张不能成立;鉴定费属于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仅对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分项进行调整,赔偿总金额不变,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8民终171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即使肇事方存在醉驾、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也不要直接放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首先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人身损失,商业险部分可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免责提示义务,若保险公司举证不能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相较于仅向无赔偿能力的肇事方(尤其是肇事方死亡的情况)主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维权成功率更高、获赔周期更短。
- 对保险公司而言:在推行电子投保的过程中,应当完善投保流程的证据留存机制,对免责条款设置强制弹窗阅读、强制停留时间、单独确认环节,同时留存投保操作日志、投保人确认留痕、免责条款显著标识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免责条款失效,承担不必要的赔付成本。
- 对车主、投保人而言:醉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醉酒驾驶。若确因特殊情况发生醉驾事故,也可核实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是否合规,如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的,仍可依法主张保险赔偿。
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观点未被法院支持,该类费用属于查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的必要合理支出,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受害人维权时可一并主张该类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