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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智力残疾但未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交易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榆林(2025)陕08民终19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智力残疾但未经过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人与其进行明显不公平的低价交易,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8民终1965号生效判决分析:智力残疾但未经司法特别程序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但如果交易相对方明知其存在认知、表达方面的残障缺陷,利用其弱势地位进行明显不公平的低价交易,侵害其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需以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黄某某二人合伙从事金银、古钱币收购业务,2021年12月二人途经榆林市横山区某村时,以500元的价格向聋哑、智力二级残疾的胡某某收购了其所有的银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上述财物市场价值合计11010元。胡某某家属得知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告知该案属民事纠纷,应向法院起诉。胡某某一方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定胡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案涉买卖合同无效,李某、黄某某折价补偿胡某某10510元。李某、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胡某某未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改判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未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障人士,与其进行的低价交易是否合法?
  2. 李某、黄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需经人民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一审法院直接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规则认定合同无效,属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但其次,胡某某确实存在聋哑及智力二级残疾的客观情况,认知和表达能力明显弱于普通人,李某、黄某某作为常年从事二手物品收购业务的从业者,具备对金银首饰价值的基本判断能力,二人明知胡某某存在残障缺陷,仍利用其弱势地位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收购案涉首饰,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胡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1051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8民终196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家有智力、精神残障亲属的家属,建议尽早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一旦出现残障亲属被诱骗进行不公平交易、处分大额财产的情况,监护人可以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主张交易无效,维权流程更便捷、法律依据更明确。
  2. 从事二手物品、古玩、金银收购经营的从业者,遇到交易方存在明显的聋哑、智力障碍等认知缺陷时,应当主动联系其家属确认交易意愿,切勿利用对方的弱势地位低价收购贵重物品,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
  3.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的人性化裁判倾向:即便成年人未经过特别程序被宣告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认知障碍,交易相对方利用该缺陷进行不公平交易的,法院也会依据侵权责任规则保护弱势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仅因未走宣告程序就否定受害方的合理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