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人员签字收料打欠条承包公司要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安康(2025)陕09民终4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工作人员以承包企业名义采购建筑材料并出具结算单、欠条,承包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货款支付责任?认定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9民终438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建材采购的付款责任主体,核心在于确认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采购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若采购人员未取得承包企业的明确授权,且客观上不足以让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付款责任由采购人员个人承担,承包企业无需担责。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案涉石料确实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且部分工程文件上有黄某、廖某的签字,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具有某某水利工程公司的采购授权,核心结算文件《石料供应结算单》《欠条》均为黄某个人出具,未加盖公司印章,因此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黄某个人,判令其独自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2月,某某水利工程公司中标承包汉阴县庙沟水库已除险加固遗留问题专项整治工程。施工过程中,黄某、廖某联系某某建材公司口头约定供应石料,建材公司依约向庙沟水库等工地供应块石材料,廖某签收了部分石料。
2023年12月13日,黄某与某某建材公司签署《石料供应结算单》并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石料款140400元,约定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未付款,某某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某水利工程公司、黄某、廖某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为石料款的付款责任主体认定。首先,案涉结算单、欠条均由黄某个人签字出具,未加盖某某水利工程公司印章,建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某、廖某具有水利公司的采购授权,也不足以证明二人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其次,廖某仅签收了部分石料,未参与结算,不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因此,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某某建材公司与黄某,付款责任应由黄某个人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石料款140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驳回对某某水利工程公司、廖某的诉讼请求。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9民终43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建材供应商而言,向工程项目供货时务必核实对接人员的身份权限:要求对方提供承包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结算时也应要求企业盖章确认,避免仅与个人对接,否则可能面临只能向个人主张债权、执行回款难度大的风险。若确无书面授权,应注意留存对接人以企业名义开展活动的证据(如加盖企业印章的往来函件、公账付款记录、公示的项目人员名单等),以便后续主张表见代理。同时要注意核实供货项目确实为承包企业承建,避免出现供货项目与承包企业无关的情况,进一步增加维权难度。
2. 对工程承包企业而言,应加强项目人员与印章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对外公示项目人员权限,严禁个人私自以企业名义对外采购、结算;对项目所需材料应建立统一的采购、结算流程,避免因管理混乱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3. 此外,本案中建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未获法院支持,原因在于双方未就律师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建议供应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以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