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9天的准新车被撞能要贬值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安康(2025)陕09民终5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非营运的准新车车主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9民终514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车主认为“刚买的新车被撞,就算修好了也会贬值,对方必须赔差价”,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只有极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法院才会慎重考量适当赔偿。
通常只有以下几类特殊情形才有可能被支持:一是4S店待售的全新商品车辆;二是具有收藏价值的限量版、经典款车辆;三是刚提车尚未上牌、核心部件(如发动机、底盘)遭受严重不可逆损伤的车辆。本案中的车辆虽然是购买仅9天、行驶233公里的准新车,但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属于普通在用非营运车辆,不符合可以支持贬值损失的特殊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7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一是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可能存在溢价,存在损益相抵争议;二是我国事故率较高,普遍支持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三是鉴定市场尚不规范,贬值损失数额确定随意性大,易引发实质不公;四是贬值损失几乎存在于每辆事故车中,普遍支持会导致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纠纷化解。因此对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考虑适当赔偿,但必须严格把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月18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安康市汉滨区某路段,与徐某某驾驶的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各方协商确认,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受损车辆是建筑公司刚购买9天、行驶仅233公里的准新车,事故后送至4S店维修,维修费用36000元已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维修期间,建筑公司另行租赁车辆使用15天,产生租车费5700元。后建筑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认定车辆贬值损失为64031元,遂起诉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贬值损失、租车费、鉴定费共计74731元。
争议焦点
1. 购买仅9天的准新车,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2. 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保险公司能否以“间接损失免责”为由拒赔?
法院观点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精神,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适当赔偿。本案车辆已实际交付使用,并非待售商品车辆,不属于特殊情形,故贬值损失不予支持,对应的鉴定费也由主张方自行承担。
关于租车费:保险公司主张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免责条款不应赔偿,但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材料、录屏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王某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建筑公司租车费5700元,驳回贬值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9民终51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不要盲目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车主如果贸然起诉并申请贬值损失鉴定,不仅要自行承担几千到上万元的鉴定费,还会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如果车辆确实属于待售新车、收藏级车辆等特殊情形,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胜诉概率后再决定是否主张。
- 非营运车辆的“代步费”是法定赔偿项目:如果车辆因事故维修无法使用,车主可以主张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比如日常打车费、合理的租车费,但要注意保留好维修时长证明、租车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租车标准要和自身车辆档次相当,不要租远超自身车辆级别的车,否则超出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是必然生效:很多保险公司会以“间接损失不赔”“免责条款约定”为由拒赔,但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比如对免责条款加粗加黑提示、向投保人解释条款内容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这些义务,免责条款就不生效,车主依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维修清单和发票、各项损失的付款凭证、与对方及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等,协商赔偿不成的,可以携带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