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要赔60%?征和律所结合商洛(2025)陕10民终3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主张仅承担50%赔偿责任是否合法?同等责任下的赔偿比例到底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10民终302号生效判决解答: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不等于双方各担50%赔偿责任,尤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法律会对机动车一方课以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全国多数省份都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了该类事故的责任倾斜规则。本案中陕西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同等责任下,超出交强险部分机动车方承担60%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要求仅承担50%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均支持60%的赔偿比例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
真实案例
2023年9月2日,孟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丹凤县棣月公路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常某撞倒致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与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常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32天,经鉴定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后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孟某及车辆投保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万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需赔偿90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同等责任下仅应承担50%赔偿责任,同时认为一审认定两人护理、支持误工费存在错误。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陕西省地方规章明确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同等责任下超出交强险部分机动车方承担60%责任,一审判决责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常某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结合法院向主治医生调查的专业意见,支持两人护理并无不当;常某事故前确在卫生室、药店从事坐诊工作有实际收入,酌情支持80元/天的误工费符合客观事实。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10民终30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各担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责任比例,不能直接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同等责任”简单换算为50%,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有类似陕西的倾斜保护规则,同等责任下机动车方通常承担50%-60%的赔偿责任,维权前一定要查询当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避免少主张赔偿金额。
- 伤情严重可主张多人护理:受害人如果达到完全护理依赖、一级伤残等严重伤情,不要默认仅能主张1人护理,要及时向医疗机构索要关于护理人数的明确诊断意见,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向主治医生调查核实,法院会结合伤情和专业意见支持合理的护理人数。
- 超过退休年龄也能主张误工费:误工费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因事故导致实际收入减少”,而非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只要能提供村委会证明、用工证明、收入流水等证据证明事故前有劳动收入,就有权主张误工费,不要因为年龄问题主动放弃该项赔偿。
- 保险公司扣非医保用药需举证: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扣减10%非医保用药,必须提供非医保用药清单、可替代医保用药明细以及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完整证据,否则该项抗辩不会被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