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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净身出户逃债,债权人能撤销离婚财产约定吗?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49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欠付借款到期未还,却在协议离婚时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配偶所有,自己“净身出户”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能否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4936号生效判决解答: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个人债务,离婚时主动放弃自己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将全部财产约定归配偶所有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权益”情形,只要该行为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对应财产分割约定,无需额外证明债务人与配偶存在恶意串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仅以自己未获清偿的债权为限,并非直接撤销全部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超出债权范围的财产分割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真实案例

徐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8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房产、一辆轿车及家中其他财产全部归梁某所有,男方经营所欠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曾向张某借款12万元未予偿还。2023年5月张某起诉徐某、梁某要求偿还借款,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徐某个人债务,判令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全费等费用。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徐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某认为徐某离婚时放弃全部财产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债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约定。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第1、2、4、5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撤销范围以张某经强制执行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为限。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财产系其个人财产、离婚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某在欠付张某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放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该财产处置行为已经侵害到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1民终4936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超过期限再主张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2. 收集三类核心证据,提高胜诉概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准备三类关键证据:一是证明债权合法有效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生效判决书等);二是证明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证据(如离婚协议书、财产权属登记信息等);三是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的证据(如终本裁定书、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等)。
  3. 配偶主张财产为个人财产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债务人配偶主张离婚分割的财产系其个人财产,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比如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等,否则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放弃自己享有的份额就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撤销。
  4. 撤销范围以债权为限,不得超出自身权利主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仅以自己的未获清偿债权为限,若债务人放弃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仅能在自身债权范围内要求撤销对应份额的财产分割约定,超出部分的财产分割内容仍然有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