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厂内保险事故要全额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51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厂内发生的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致人死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责任划分不明为由要求按比例赔付?法院最终判决的总赔付金额未超出投保人总诉讼请求,但单项赔偿金额高于投保人主张的单项金额的,是否属于超诉讼请求的违法情形?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515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厂区、园区等非公共道路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即便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也可结合现场证据、事故经过对事故责任进行实质认定。本案中重型货车驾驶员因疏忽大意未避让正常顺行的路人,存在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无权主张按比例赔付。其次,投保人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垫付的总费用,只要法院最终判决的总赔付金额未超出投保人的总诉讼请求,即便单项赔偿金额高于投保人主张的单项金额,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的违法情形,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山东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货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3年10月,该车驾驶员在钢厂厂区内行驶右转弯时,因疏忽大意未避让正常顺行的路人刘某某,导致刘某某被碾压死亡,本次事故未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垫付了各项赔偿款共计1209023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责任不明,仅同意按70%甚至50%的比例赔付,且主张一审判决的单项丧葬费超出投保人的单项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1. 案涉事故虽无交通事故认定书,但结合事故经过、尸体检验报告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重型货车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避让义务,存在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按比例赔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 投保人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垫付的总费用,一审最终判决的总赔付金额1114538元远低于投保人主张的总金额1209023元,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保险公司该项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山东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114538元;二审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01民终5156号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厂区、园区、工地等非公共道路的机动车事故时,投保人第一时间要固定核心证据:包括现场全景及细节照片/视频、厂区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公安或安监部门的调查记录等,即便没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可通过上述证据证明事故责任划分,避免保险公司以责任不明为由拒赔。
- 向第三者赔付前,建议提前与保险公司沟通核定法定赔偿标准,避免自行赔付的金额超出法定标准,最终超出部分需自行承担:本案中投保人自行赔付了120万余元,但法院仅支持了法定标准内的111万余元,超出的9万余元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单项赔偿金额超诉讼请求”的抗辩,要注意区分总诉讼请求与分项主张:如果诉讼请求是主张总垫付金额,即便分项金额有出入,只要总赔付额未超总诉请,法院通常会支持投保人的主张。
-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需要举证的赔偿项目,务必要求权利人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对应部分的费用,增加理赔难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