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停工后建筑吊篮没办退场,租金还要继续算吗?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60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工地临时停工报停后,承租方既不通知复工也不通知退场,租金要一直计算吗?出租方未主动拆除设备算不算扩大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6046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租金计算期限,首先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报停最长期限,承租方未举证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报停的,超出报停期限后应当正常计算租金。其次,承租方主张出租方未尽减损义务的,需要证明出租方有能力自行采取减损措施而未采取。对于建筑吊篮这类需要承租方配合提供垂直运输、现场施工条件才能拆除的特种设备,出租方无法单方完成拆除作业的,不能认定出租方放任损失扩大,租金应当计算到承租方明确通知拆除后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贵州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签订《吊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向建设公司出租26台ZLP630型吊篮,用于贵阳某幕墙工程,日租金30元/台/天,租赁期限自吊篮验收交付之日起至设备退场清单为准;春节报停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2021年1月6日,26台吊篮正式启用。同年1月27日,双方协商吊篮报停。后项目一直未复工,租赁公司多次催要租金,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苏某于2021年8月7日通知租赁公司“项目不做了,可以拆除吊篮”。租赁公司主动将租金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扣除已付的21466元后,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39994元及违约金,工程实际施工人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公司、马某辩称:吊篮仅实际使用至2021年1月27日,之后不应计算租金;租赁公司明知项目长期停工却不主动拆除设备,属于放任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主要损失。
争议焦点
1. 案涉吊篮的租赁期限如何认定,租金应计算至何时?
2. 租赁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减损的情形,应否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观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租赁期限认定。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报停时间原则上不超出一个月,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延长报停时间达成一致,故一审法院酌定报停1个月后(即2021年2月27日)复工,符合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
第二,关于现场负责人的权限。苏某在建设公司盖章确认的2021年1月份吊篮台班费用统计表中“甲方负责人审核签字”处签字,足以证明苏某是建设公司认可的工程负责人,其有权代表建设公司作出拆除吊篮的通知。根据苏某2021年8月7日发送的拆除通知,结合吊篮拆除需要合理准备时间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酌定租赁期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符合合同关于“租赁期限至吊篮设备搬运到地面不使用之日止”的约定。
第三,关于减损义务的适用。根据建筑设备租赁的行业惯例及合同约定,吊篮拆除需要承租方配合提供垂直运输工具、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租赁公司无法单方完成拆除作业,故马某主张租赁公司放任损失扩大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公司租金139994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13999.4元为最高限额);马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1民终6046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建筑设备承租方(建设公司、实际施工人):工程停工或不再使用租赁设备时,务必及时向出租方发送书面退场通知,明确停止租赁的时间,并安排专人配合设备拆除、交接,签署书面退场确认单。切勿仅作口头沟通,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租金持续计算的风险。
- 对建筑设备出租方:要建立定期对账机制,每月与承租方签署台班确认单;若项目长期停工,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实名认证微信等方式向承租方核实后续租赁计划,要求其明确退场时间,同时留存设备待拆、催告沟通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被主张“未减损”时无据可依。
- 此外,本案中马某因自愿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提醒各类工程实际施工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要随意向出租方作出“我来付钱”“我承担责任”之类的书面或口头承诺,一旦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就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有相关协商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