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基础合同被强制执行付款后能否行使再追索权?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60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基于基础买卖合同纠纷被强制执行支付款项后,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向票据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6090号生效判决分析:票据再追索权的取得需满足法定要件,核心前提是被追索人系基于票据关系清偿了票据债务,或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为票据债务的清偿义务人。若付款人系基于基础合同关系被强制执行履行付款义务,该付款行为本质是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非清偿票据债务,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未完成票据权利变更登记的,付款人不能依法取得票据持票人地位,无权向票据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本案中,浙江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其与国和商河某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调解书,并非基于票据追索权的生效裁判,其支付的款项性质是货款而非票据清偿款,加之案涉电子商业汇票的系统登记持票人仍为案外人某丙公司,故其不符合法定的再追索权取得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浙江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丁公司)处取得两张票面金额合计3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国和商河某某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国和商河某某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某丙公司。汇票到期后,某丙公司提示付款被承兑人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国和商河某某公司线下向某丙公司转账30万元,备注为商票同意清偿款,但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办理追索及清偿登记。
此后,国和商河某某公司依据其与某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30万元货款及执行费共计304400元,某某公司被法院强制划扣上述款项。某某公司认为其已清偿票据债务,应享有票据再追索权,遂起诉要求中某丁公司支付票据款、利息及执行费。
争议焦点:某某公司基于基础买卖合同被强制执行付款后,是否对前手中某丁公司享有票据再追索权。
法院观点:某某公司被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买卖合同纠纷调解书,并非基于票据关系的生效裁判,其支付的款项系履行基础合同的货款,而非清偿票据债务;且案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最后持票人仍为某丙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某公司系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故其不享有再追索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1民终6090号
-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持票人遭拒付后优先通过电票系统发起追索: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被拒付后,应在法定六个月追索期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线上向所有前手发起追索,避免线下清偿导致票据系统记载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影响后续再追索权的行使。
- 清偿票据债务需明确性质并完成权利交接:作为票据被追索人,在清偿票据债务时,应明确约定付款性质为“票据款清偿”,同时要求持票人配合完成电子票据的清偿登记或背书退回,确保自身依法取得持票人地位,为向前手再追索保留完整权利基础。
- 后手以基础合同主张付款时需明确权利处分:若票据后手选择以基础合同关系主张付款,付款方应在付款前与后手明确约定:付款后票据权利归付款方所有,后手需配合办理票据权利转移手续,且不得再就同一票据向任何方主张权利,避免出现“付了款却拿不到票据权利”的双重损失。
- 审慎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完全依赖承兑人的商业信用,风险较高,企业在接收商票前应严格核查承兑人的资信状况,必要时可要求出票人或背书人提供额外担保,降低兑付不能的风险。
此外需要注意,票据再追索权的主张范围仅限于已清偿的票据金额、法定利息及追索产生的必要费用,因基础合同纠纷产生的执行费等不属于票据追索的法定范围,无法向票据前手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