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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假酒索赔十倍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66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到假冒白酒,能否直接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如果购买者有多次同类索赔诉讼记录,还能被认定为“消费者”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6668号生效判决解答: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的普通消费者,遏制牟利性的知假买假行为。如果购买者购买食品并非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求,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购买问题食品后索赔,甚至多次提起同类惩罚性赔偿诉讼,法院将不会认定其属于“消费者”范畴,十倍赔偿的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十倍赔偿不被支持,只要经营者确实销售了假冒或不符合约定的商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经营者构成违约,购买者仍有权主张退还货款,这一权利不受购买目的的影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8月6日、7日,韩某在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处购买52度500ml五粮液白酒共8瓶,支付货款8000元,购买过程中韩某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后韩某认为涉案白酒为假酒,起诉要求某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8万元,同时要求时任一人股东冯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涉案8瓶五粮液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一审法院查明,自2024年6月以来,韩某已多次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结合其购买数量、时间间隔及购买时全程录像的行为,认定韩某购买涉案商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故仅判决某某公司退还韩某货款8000元,驳回其十倍赔偿及要求冯某担责的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生活消费需要”为前提,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韩某的购买行为并非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目的,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1民终666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普通消费者维权需保留证据:如果确实是因生活消费购买到不合格或假冒食品,要注意留存购物凭证、产品实物、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既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诉讼主张退还货款及十倍惩罚性赔偿,合法维权会得到法院支持。
  2. 牟利性知假买假不受惩罚性赔偿保护: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食品有问题仍批量购买,甚至反复提起同类索赔诉讼,不仅可能被法院认定不属于消费者,无法获得十倍赔偿,还可能因恶意诉讼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食品经营者需合规经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退款、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4.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需注意:本案中还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的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转让股权,若债务发生在持股期间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仍可能被追责,因此一人公司股东需注意规范财务制度,避免财产混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