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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保金电话催要没留证据过了时效还能要吗?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76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的质保金过了约定付款时间,债权人仅能提供本单位员工的口头催款证言、以及对方未明确认可债务的微信催款记录,起诉到法院还能要回欠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7693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下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诉讼时效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在时效期间内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仅有利害关系的本单位员工证言,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时效中断的依据;如果催款发生在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仅表示“落实一下”未明确认可债务也未同意履行的,也不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按照新协议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15年4月,淄博市某某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某某设备厂)与山东省章丘某某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丘某某风机公司)签订《工业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章丘某某风机公司向某某设备厂购买颚式破碎机,总价款37万元;质量“三包”期为一年(自设备调试运转之日起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两者先到为准);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章丘某某风机公司应于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某设备厂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16年1月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丘某某风机公司陆续支付货款33.3万元,尚欠10%质保金3.7万元未付。双方一致确认案涉设备质保期于2016年12月22日届满,按照约定质保金应于2017年1月2日前支付。

2024年,某某设备厂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丘某某风机公司支付质保金3.7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诉责险费、诉讼费、保全费。一审中,某某设备厂主张多年来一直通过电话方式催要质保金,并申请其在职员工孙某、前员工高某出庭作证,另提交2024年4月9日其员工孙某向章丘某某风机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微信催款记录(对方回复“我要落实一下”“不是我经办的”等),拟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章丘某某风机公司抗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认可催款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某设备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某某设备厂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自2017年1月2日起算。某某设备厂申请出庭的证人均为其在职或前员工,与某某设备厂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足以证明某某设备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

2024年4月的微信催款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章丘某某风机公司工作人员仅表示要落实相关事宜,未明确认可欠付质保金,也未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某某设备厂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鲁01民终76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某设备厂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1民终769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务催要务必留存客观书面证据。尽量通过EMS邮寄书面催款函(备注清楚“催付XX合同质保金/货款函”,保留快递底单及签收记录)、发送至合同约定的官方邮箱(留存发送记录及已读回执)、向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联系人发送明确的微信/短信催款信息(明确欠款金额、对应合同、要求履行期限)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仅以口头电话方式催款导致无据可查。
  2. 利害关系人证言证明力有限。本单位员工、亲属等与债权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出具的证言,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无法单独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务必同步留存客观凭证。
  3. 时效届满后催款需满足法定条件才会重新起算时效。诉讼时效经过后,仅向对方发送催款信息,对方未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出具还款计划、签署对账函、明确承诺付款等)的,不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人仍无法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4. 定期梳理债权,及时采取时效中断措施。对于即将届满三年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及时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中断时效,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此外,本案中章丘某某风机公司虽抗辩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无需支付质保金,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抗辩未被法院采信。这也提示商事主体在交易中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留存质量异议的书面证据、检测报告等,避免抗辩无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