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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人未经实际出资人授权垫资实缴,能否要求返还?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82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股权代持关系中,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书面授权,自行召开股东会决议提前实缴出资并垫付资金的,是否有权要求实际出资人返还垫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8206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误以为签了股权代持协议后,名义股东就能随意处置与代持股权相关的事务,实际上股权代持的本质是委托合同关系,所有行为都要受到实际出资人的指示约束。针对垫资返还问题,核心裁判规则可总结为3点: 第一,代持协议明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需取得实际出资人书面授权的,像提前实缴出资这类涉及核心财产义务的事项,未取得授权且事后未被追认的,对实际出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即便垫付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甚至用于发放实际出资人的薪酬,也不能直接推定实际出资人同意承担垫资返还义务; 第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届至的,实际出资人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名义股东单方决议加速出资的行为,不能强制要求实际出资人承担提前出资的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0月,某某(济南)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59年12月31日,工商登记股东为刘某(持股95%)、李某(持股5%)。2022年10月12日,刘某分别与王某甲、王某乙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刘某代王某甲持有公司60%股权、代王某乙持有25%股权,协议明确约定刘某行使股东表决权前需取得实际出资人的书面授权。

2022年10月18日,刘某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作出“5日内完成实缴出资30万元、全部由刘某交纳”的决议,后刘某于2022年10月20日至21日向公司转账30万元,附言为“投资款”。2024年刘某起诉要求解除代持协议,并要求王某甲、王某乙返还其垫付的25万元出资款及对应利息。

法院观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刘某召开股东会作出提前实缴出资决议、垫付出资前,未按照代持协议约定取得王某甲、王某乙的书面授权,事后二人也未对该行为予以追认,刘某的行为超越了代持权限;其次,双方后续签订的《项目增资扩股决议》仅载明刘某实际出资30万元,未确认该款项属于代垫出资;最后,即便垫资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及王某甲、王某乙的薪酬发放,也不能推定二人同意承担垫资返还义务。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对刘某要求王某甲、王某乙返还垫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1民终8206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实缴出资的触发条件、垫资规则、利息标准及返还期限,避免后续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2. 名义股东行使涉及核心财产义务的股东权利(如提前实缴出资、增资、对外担保等)时,必须留存实际出资人的书面授权文件(包括可溯源的微信、邮件确认记录),严禁擅自作出决策,避免自行承担损失; 3. 实际出资人如确需名义股东垫付出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明确款项性质为垫付,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名义股东的自愿投资; 4. 公司经营确需提前实缴出资的,应当由全体实际出资人共同签署出资决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及承担方式,避免出现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