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作证后改口称此前被骗,无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关系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青岛(2025)鲁02民申4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证人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证言时,法院能否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证人改口称此前作证系受欺骗的,法院会采信哪份证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2民申411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成立。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双方就买卖标的、价款、交付等核心条款达成合意,且已经实际履行主要义务的,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对于证人前后作出矛盾证言的采信问题,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原则。证人如果要推翻自己此前作出的证言,必须对前后矛盾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也没有证据支撑,法院会优先采信证人首次作出的、能够与其他在卷证据相互印证的证言。
本案中,虽然武某方甲提交了证人改口的录音,但证人无法对“受欺骗作证”的说法提供证据,且首次证言能够和房屋实际居住情况、拆迁协议签订情况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首次证言,认定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证人作证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武某方甲与武某方乙系亲兄弟,均为青岛市即墨区某街道西四舍村村民。武某方乙主张其于2000年以17000元的价格向武某方甲购买了村内一处宅基地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后由武某方乙长期居住使用,后续遇村庄拆迁,武某方乙直接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武某方甲则主张双方并非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住关系,武某方乙只是临时借用房屋居住,自己从未作出过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
此前在村经济合作社起诉武某方乙的另一起案件中,双方的兄长武某方丙、武某方丁及弟弟武某方均出庭作证,证明武某方甲已于2000年将案涉房屋出卖给武某方乙。后武某方甲提交了与武某方丙等人的录音,称武某方丙、武某方丁表示之前作证是受武某方乙欺骗,实际房屋是借住而非买卖。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均认定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武某方甲不服,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 武某方甲提交的证人改口证言是否属于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判决?
- 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 证人先后作出矛盾证言的,法院应当如何采信?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
第一,武某方甲再审提交的录音内容与二审提交的录音内容基本一致,不属于法定的新证据范畴,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证人作出前后不一致证言的,应当对矛盾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武某方丙、武某方丁等人虽称首次作证系受武某方乙诱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也未对改证作出合理解释,且改口后的证言与在卷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依据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原则,应当采信证人首次出庭作出的证言。
第三,原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户口登记信息、村委证明、房款收据、房屋实际居住情况、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情况等多组证据,综合认定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武某方甲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2民申411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亲属之间的房屋交易切勿因“碍于情面”不签书面合同。无论是农村宅基地房屋还是城市商品房,哪怕是亲兄弟姐妹之间的交易,都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位置、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过户安排等核心条款,同时留存好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交接记录等材料,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 证人作证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或随意改口。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此前的证言确实有误,应当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仅凭口头改口无法推翻此前的证言。
- 没有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纠纷,应当注重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如果确实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可以收集房屋实际居住的证明(如水电气缴费记录、村委证明、邻居证言)、房款支付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聊天记录)、房屋证件交付的记录、双方沟通房屋买卖的录音或聊天记录等证据,只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法院也会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 再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新证据,仅仅是证人改口的证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属于法定新证据,无法推翻原生效判决。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特殊问题,征和律所提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需符合“买卖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法定条件,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交易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