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签了还款欠条事后有转账未结算能否推翻?征和律所结合青岛(2025)鲁02民申4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分手时就部分债务出具了还款欠条,事后一方发现自己还有多笔转账给对方没算进去,能不能推翻之前的欠条,要求重新结算甚至要回多付的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2民申435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情侣恋爱期间钱混着用,转账、消费都没太算清楚,分手时如果双方已经签了欠条、还款确认书这类书面结算文件,只要签的时候没有欺诈、胁迫,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份结算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得遵守。
如果事后觉得还有转账没算进去,想推翻之前的结算,得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第一,这些转账确实未被纳入之前的结算范围;第二,这些钱属于应当结算的款项(比如是借款、垫付款,而非赠与、共同消费支出)。但如果这些转账都发生在签欠条之前,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时明确约定该部分款项不纳入结算,法院一般会默认欠条已经涵盖了此前所有经济往来,事后再拿之前的转账主张推翻结算,大概率不会被支持。
另外,如果结算事实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当事人无法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也会被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和展某原系情侣,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多笔转账、共同消费,经济往来频繁。分手之后,展某持陈某签署的欠条及资金使用说明书,向北京地区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25万元欠款,北京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欠条系双方恋爱期间借贷款项的结算,最终判令陈某承担还款责任。
后陈某又向青岛地区法院起诉展某,主张其向展某转账百余万元未纳入此前结算,要求展某返还款项,一审、二审均被驳回。陈某不服,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
青岛中院再审审查认为:陈某申请再审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且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已认定,陈某主张的涉案转账均发生在其签署结算文件之前,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的结算事实。在陈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存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2民申43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恋爱期间存在大额经济往来的,分手结算时务必明确结算范围——是仅针对特定几笔借款,还是涵盖此前全部转账、共同消费、赠与等所有经济往来。如果仅就部分款项结算,一定要在欠条或结算协议中书面注明“本结算仅针对XX款项,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另行核算”,否则法院通常会推定结算已涵盖此前全部往来,事后再以“漏算转账”为由反悔难以得到支持。
- 若认为签署结算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切勿等到对方起诉还款后才以此抗辩,更不要等判决生效后才主张权利,超过法定期限将丧失撤销权。
- 对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请再审必须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如结算后才发现的、此前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仅以“事实未查清”“判决不公”为由申请再审的,基本都会被驳回。
-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建议备注款项性质(如“借款”“垫付房租”“节日赠与”等),共同消费尽量保留消费凭证,避免分手后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无法举证的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