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签了“互不追究责任”的调解协议还能要之前欠的场地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青岛(2025)鲁02民终17873号案例实务解读

签了“互不追究责任”的调解协议还能要之前欠的场地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青岛(2025)鲁02民终178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为解决车辆扣押纠纷签订的载有“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一次性调解处理”内容的调解协议,效力范围是否及于协议签订前已经存在的场地占用费债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2民终17873号生效判决解答:调解协议的效力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协议签订时双方约定的核心争议事项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如果调解协议仅为解决某一特定突发纠纷(如本案中的车辆扣押及返还事宜)而签订,且协议中未明确提及将此前已存在的其他债权债务(如本案诉争的欠付场地占用费)纳入调解范围的,协议中“互不追责”“一次性处理”的约定不能覆盖前述已存债权。此外,若双方在后续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后续问题到法院诉讼处理”,可进一步印证双方并未将其他争议纳入前序调解协议的处理范围,债权人仍有权就未纳入调解的债权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青岛某甲有限公司与青岛某乙有限公司2023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位于青岛某某北路*号的20亩场地出租给某甲公司作为停车场使用,租赁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年租金40万元。2023年11月双方协商将主要租赁场地置换至瑞某路7号,后续签订了新的瑞某路场地租赁合同。2024年2月至11月期间,某甲公司仍持续在原某某北路*号场地停放大量车辆,未支付该部分场地的使用费用。

2024年10月某乙公司因催讨场地费未果,扣押了某甲公司停放在场地内的16辆车辆,双方经调解于2025年1月14日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车辆返还的相关事宜,同时约定“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此事一次性调解处理”;次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提车后“双方后续问题到法院诉讼处理”。后某乙公司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2024年2月至11月的某某北路场地占用费,某甲公司抗辩称调解协议已免除该笔费用。

法院观点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2025年1月14日的调解协议仅为解决车辆扣押及返还的特定事项,协议中“互不追责”的效力范围仅限于该扣车事件引发的纠纷,案涉场地占用费债权在扣车事件发生前就已存在,且次日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后续问题可通过诉讼解决,故某甲公司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某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无偿使用原场地经过某乙公司同意,应当支付场地占用费,一审法院酌定的196666.67元占用费标准合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青岛某甲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青岛某甲有限公司需向青岛某乙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196666.6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2民终17873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调解协议时,若希望一次性了结全部争议,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列明涵盖的纠纷范围,可约定“双方就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金、车辆扣押损失、违约责任等)全部结清,互不追究任何责任”,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争议残留。第二,若调解仅针对特定事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标注“本协议仅针对XX事项,双方其他争议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避免后续对方以“一次性处理”为由拒绝对其他债权履行义务。第三,租赁场地置换或租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场地的,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使用期限、费用标准等内容,避免被认定为无依据占用需支付占用费的风险;对于车辆停放类的场地租赁,如需临时使用其他场地,务必留存出租方同意免费使用的书面证据(如加盖公章的确认函、明确的微信聊天记录等),避免后续产生费用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