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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团体意外险职业不对被拒赔能赢吗?征和律所结合枣庄(2025)鲁04民终12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被保险人因工受伤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实际职业与投保登记的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拒赔理由合法吗?被保险人还能拿到保险金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4民终1243号生效判决分析: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实际职业与投保登记职业不符、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本质是主张适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这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生效:一是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经对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二是保险公司已经就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或者保险合同本身没有明确约定职业类别不符的拒赔规则、没有向投保人提供清晰的职业分类标准,同时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属于投保人的正常经营范围,并未显著增加风险的,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安装公司为包括杨某在内的89名员工向某保险枣庄中心支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登记被保险人职业为“电机装配工”,保险期间为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保障内容包含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

2023年12月,经某安装公司申请,保险公司批增杨某为被保险人。2023年12月30日,杨某作为某安装公司的临时员工,在陕西某水泥厂从事设备检修工作时爬梯滑倒摔伤,先后住院治疗29天,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杨某实际从事的职业与投保登记的“电机装配工”不符、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赔付,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 保险公司以杨某职业类别不符为由主张拒赔,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杨某对案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法院观点

关于职业类别拒赔的问题:首先,保单中关于“被保险人出险时工种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拒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适用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了投保人公章,无法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职业分类标准以及拒赔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案涉保险合同未明确提示工种限制,也未限定被保险人的工作地点或任务范围,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提供了职业分类表、明确告知了哪些工种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范畴,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无法清晰知晓职业分类的边界和对理赔的影响。同时,杨某从事的设备检修工作属于某安装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超出投保时的风险预期。因此,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杨某作为某安装公司的临时员工,接受公司安排从事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杨某有权主张保险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枣庄中心支公司支付杨某意外伤残保险金14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9293.98元、意外住院津贴2600元,共计201893.98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4民终1243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投保团体意外险时,务必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员工的实际职业类型,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职业分类规则、不同职业对应的承保条件,以及职业变更后的理赔要求,留存好保险条款、职业分类表、沟通记录等全部书面材料,避免后续理赔时产生争议。

2. 被保险人遇到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时,可从三个维度审查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就职业类别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比如投保时是否单独就该条款进行了讲解、是否有投保人的签字确认);二是自身实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投保人的正常经营范围,是否确实导致风险显著增加;三是保险公司是否提供了明确的职业分类标准,且投保职业与实际职业确实属于不同风险等级的分类。

3. 此外,针对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利益问题,只要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员工(包括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且是在从事投保人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出险,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的,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如果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