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无偿帮他人理财投资亏损需要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东营(2025)鲁05民终7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无偿帮他人理财投资亏损需要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东营(2025)鲁05民终7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偿接受他人委托进行投资理财,因平台无法兑付导致投资款全部亏损的,受托人是否需要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5民终790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碍于情面帮亲戚朋友操作投资理财,甚至只是帮忙转个账、搭个线,一旦投资亏了,委托人往往会找受托人要钱。但法律上,委托理财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责任承担规则完全不一样:

  1. 如果是收取报酬帮人理财(有偿委托),只要受托人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约定投资、擅自更改投资品种、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等)导致亏损,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是免费帮忙(无偿委托),只有受托人存在故意(比如私吞投资款、明知是诈骗仍诱骗委托人投资)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未核实平台资质就盲目投资、泄露账户密码导致资金被盗)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正常的市场投资风险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曹某与李某之间属于无偿委托理财关系,李某收到投资款后已全部转交对应投资渠道,也协助曹某操作过账户,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法院未支持曹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2年,曹某在旅游期间认识李某,经李某介绍了解到某文票理财平台的投资项目。曹某向李某转账22000元,委托李某代为在该平台投资文票,双方未约定任何委托报酬,李某也未从中赚取差价。

投资初期,曹某可以通过平台账户查看自己的投资情况,后该理财平台因政策原因停止运营、无法登录,22000元投资款全部无法收回。曹某认为李某未尽到受托职责,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属于无偿委托理财关系,曹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已将投资款全部转交对应投资渠道,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5民终790号
  •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帮亲友理财还是委托他人理财,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委托性质(有偿/无偿)、投资范围、风险承担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无偿帮人理财并非“零责任”:如果存在故意侵占投资款、明知投资项目涉嫌诈骗仍推荐或代为操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投资款被无端转走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帮忙时也要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不能掉以轻心。
  3. 投资者本人要强化风险意识,谨记“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稳赚不赔”理财宣传,对不知名的线上投资平台要核实其合法资质,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再投资,自行承担正常的投资风险。
  4. 若遇到投资平台暴雷、无法兑付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投资合同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平台运营方、收款方主张权利,而非盲目向无偿提供帮助的受托人追责,以免延误维权时机。

此外,本案中曹某主张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等维权费用,因双方未对维权费用承担作出约定,且李某对损失发生无过错,法院也未予支持,这也是类似纠纷中常见的裁判规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