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危化品车辆爆喷致污染,保险公司凭“污染免责”拒赔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东营(2025)鲁05民终8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格式条款中约定的“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免责”条款,是否适用于被保险车辆运输危化品发生爆喷造成的普通环境污染事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5民终82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中“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免责”条款与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核反应、核辐射等情形并列约定,按照同类解释规则,该条款所指的“污染”应当是与前述情形危险程度相当、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控的重大污染事件,而非被保险车辆正常运营过程中因事故导致的普通环境污染。
其次,案涉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对“污染”的含义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不能将车辆运输危化品爆喷导致的常规污染纳入免责范围。
最后,对于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承担的连带责任,保险公司无权以“被保险人未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为由拒赔。责任保险的核心是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可自行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东营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为其名下挂靠运营的油罐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160万元)及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运输危化品废液时,车辆行驶至高速服务区发生危化品爆喷,造成周边水体、大气污染及植被农作物受损。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某乙公司就李某应承担的应急处置费、环境损害赔偿费、鉴定费等共计1141898.40元承担连带责任。某乙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向某甲公司申请理赔,某甲公司以“事故属于污染免责情形”“某乙公司未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为由拒赔,某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案涉危化品爆喷导致的环境污染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污染免责”情形;2. 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未行使追偿权为由拒绝赔付连带责任对应的保险金。
法院观点:第一,案涉“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免责条款与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类情形并列,应理解为同等危险程度的重大污染事件,本案中车辆爆喷造成的普通环境污染不属于该免责范围;且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第二,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承担保险责任后可自行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裁判结果: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乙公司保险赔偿款1141898.4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5民终829号
-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运输危化品的物流、运输企业投保财产保险、责任险时,不能仅对比保费高低,需重点审查免责条款中“污染”的定义范围,明确是否将运输过程中泄漏、爆喷等常规事故导致的污染纳入免责。若对条款含义有疑问,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并留存证据,避免后续理赔争议。
- 遇到保险公司以格式免责条款拒赔时,可从三个角度审查抗辩空间:一是条款是否属于免除自身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二是条款是否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可主张有利于己方的解释;三是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的条款不生效。
- 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保险人,无需先自行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可直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理赔,由保险公司在赔付后行使追偿权,减少自身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
- 此外需注意,本案中被保险人主张的另案诉讼费用未获法院支持,因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诉讼费不属于理赔范围,企业在涉及相关诉讼时应提前评估该部分成本,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