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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未验收合格能否主张验收款和质保金?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21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约定验收款、质保金待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买受人收到设备后持续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无法证明设备已验收合格的,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支付该两笔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2112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买卖合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约定付款条件,案涉合同将“设备验收合格”作为验收款、质保金的支付前提,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其次,判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核心在于设备是否已验收合格。若买受人在收到设备后,在合理期限内持续以书面或可留痕的方式向出卖人提出质量异议、要求整改,且无证据显示设备已通过双方验收的,应当认定验收款、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最后,付款条件未成就时,出卖人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对应款项的,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出卖人可待设备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成就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征和律所提醒,此类付款条件争议在非标定制设备的买卖合同中尤为常见,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应当重视验收环节的证据留存,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7月,河南某某搬运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烟台分公司向河南公司采购BDG-50T载重车、50T无轨平车、60T轨道平车等非标设备,两份合同总价款合计434.09万元。

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为: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0%的发货款在发货前支付;25%的验收款在产品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5%的质保金在1年质保期届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质保期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签订后,烟台分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和发货款,河南公司于2021年4月完成设备交付。后双方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烟台分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工作群、书面函件等方式向河南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及整改要求,但设备始终未完成最终验收。

2024年,河南某某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某轻量化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及总公司支付剩余验收款、质保金共计12022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争议焦点

案涉设备的验收款、质保金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河南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采购合同均明确约定验收款、质保金的支付以设备验收合格为前提,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烟台分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整改函等证据,其在2021年9月、12月及2022年5月、8月均持续向河南公司提出设备质量问题及整改要求,不存在怠于通知的情形,不符合“视为质量合格”的法定条件。

河南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已通过验收合格,因此应当认定验收款、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河南公司的起诉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河南公司可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南某某搬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211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卖人需重视验收环节的证据留存:交付设备后应及时向买受人发送验收通知,督促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索要书面验收确认文件,避免仅以口头方式确认验收结果。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要及时通过EMS、公证送达等方式发送催告验收函,留存催告证据;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质量合格检测报告,为后续主张货款固定证据。
  2. 买受人需规范提出质量异议的方式:收到设备后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的,要在约定或法定的检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如邮件、EMS函件、实名认证的微信/钉钉消息等)向出卖人提出明确、具体的质量异议,并附上相应的问题凭证,不能仅以口头方式提出模糊的质量异议。若设备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要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必要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主张违约责任,避免长期拖延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3. 鉴定申请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征和律所特别提示,当事人若需要对标的物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二审中才提出鉴定申请的,除非对方同意或有法定情形,否则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切勿因疏忽错过鉴定时机,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另案陈述不当然构成自认:当事人在另案起诉状、答辩状中的陈述,若该案已撤诉或未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不构成自认,不能直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主张对方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需要举证证明该陈述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