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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苹果没约定价格货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21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货物时未明确约定货款金额,事后无法协商一致的,起诉到法院后货款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2153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买卖合同中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我国法律明确了递进式的认定规则: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货款的一方应当对货物的数量、单价、总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且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结合在案其他证据酌情认定货款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真实案例

2021年3月、4月,范某先后安排司机张某波、董某从栖霞市某某化工公司的冷库拉走700箱苹果,运至浙江金华交由李某芬代销。

某某化工公司主张其与范某系买卖合同关系,案涉苹果款共计57930元,要求范某、其配偶林某凤以及代销方李某芬共同支付货款。范某则抗辩称案涉苹果是自己储存在某某化工公司的,双方为仓储合同关系,并非买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货物由范某安排车辆拉走、范某联系代销商等事实,应认定某某化工公司与范某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李某芬与范某系代销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芬无需向某某化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某某化工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案涉苹果的单价、总金额,一审法院依据李某芬提交的代销结算单(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货款28372.40元)认定货款金额,判决范某向某某化工公司支付货款28372.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林某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某某化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化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苹果款应为57930元,且李某芬曾承诺付款前通知该公司,私自向范某结算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主张双方为仓储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一审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某某化工公司提交的运输单未载明苹果重量、单价,亦不申请对苹果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其主张货款5793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货款28372.40元并无不当;李某芬与某某化工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某某化工公司要求李某芬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215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开展买卖交易,建议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事后纠纷。
  2. 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事实买卖关系,一定要注意留存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沟通价格的微信/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送货单上应当明确载明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最好由买方签字或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对货款金额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3. 若双方对货款金额存在争议且无直接证据证明价格标准,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货物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切勿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 如果涉及第三方代收、代销货物,想要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第三方直接向己方付款的,应当与买方、第三方共同签订书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付款对象、付款金额等内容,仅凭口头承诺或单方告知无法约束第三方,难以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