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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货车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能拒赔商业险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22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驾驶营业性货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商业险免责条款拒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2260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普通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为由主张商业险拒赔的,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险条款明确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约定为免责要求的必备证书;二是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三是驾驶员无从业资格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若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即便适用保险公司主张的2013版商业险条款,条款仅约定“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责,未明确列明该“必备证书”包含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同时交通运输部已于2021年3月1日取消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保险公司仍以此作为免责事由,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且驾驶员常某伦持有合法驾驶资格,无从业资格并非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案涉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最新案例

2021年7月25日,烟台市牟平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孙某正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碰撞常某伦驾驶的登记在烟台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致孙某正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正负事故主要责任,常某伦负事故次要责任,各方一致同意次要责任按30%比例赔付。

案涉重型自卸货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后,死者家属尤某萍、孙某与保险公司、货运公司就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已赔付交强险18万元。

后二上诉人就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驾驶员常某伦无从业资格、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为由,判决由烟台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承担61437.75元赔偿责任。二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免责条款约定不明,且加重投保人责任,无从业资格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免责条款无效,改判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61437.75元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226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遇到保险公司以“无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商业险的,首先核实保险条款是否明确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列为免责要求的证件,若仅笼统约定“无必备证书”,未明确具体证件类型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 2. 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已于2021年3月1日取消,保险公司仍以此作为免责事由的,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被保险人可据此主张拒赔理由不成立。
  • 3. 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就交强险部分先行协商赔付,先行领取交强险赔偿款不影响后续主张商业险赔偿,无需为了等待商业险赔付而放弃快速拿到交强险赔款的机会。
  • 4.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仅提供村委会证明效力不足,建议补充无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无社保收入证明、无其他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证明等材料。
  • 5. 商业险免责条款的生效以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交付保险条款、已就免责内容作出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同样不发生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