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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货时摔落受伤工厂拒交完整监控,能认定工厂侵权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23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工厂装卸货物时从货车上摔落受伤,若工厂持有事发现场的完整监控录像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能否认定伤者主张的“被工厂航吊碰撞导致摔落”的事实成立,进而判决工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2369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与证据妨碍推定规则,认定伤者的主张成立,判决工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体判断逻辑如下:

  1. 先确认基础事实:双方均认可伤者是在工厂装卸货物的过程中从车上摔落,事故发生在工厂管控的作业区域内;
  2. 审查证据持有情况:工厂作为作业区域的管理者,持有事发时的完整监控录像,却仅提供受伤前后的片段,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事发瞬间的关键监控内容;
  3. 结合其他佐证证据:比如录音中工厂工作人员认可双方对事故都有责任、伤者后续就医记录与事故时间衔接合理等,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了“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同时,关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影像胶片未经质证是否导致鉴定意见无效”的问题,只要胶片对应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已经过庭审质证,且胶片与报告单能够一一对应,胶片作为鉴定机构阅片的辅助材料,未单独组织质证不必然导致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仍可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7日,王某经张某介绍,到莱阳市某某彩钢加工厂(以下简称彩钢加工厂)拉货并参与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王某从货车车厢上掉落受伤。事发后王某自行驾车完成送货,当日到莱阳某甲医院检查,诊断为腰椎退行性变、腰椎间盘突出;3天后(9月10日)王某到莱阳市某乙医院检查,确诊为L4椎体压缩骨折并骨髓水肿等伤情。王某主张自己是被彩钢加工厂的航吊碰撞才摔落车厢,要求彩钢加工厂赔偿;彩钢加工厂则称王某是自己不慎掉落,且不认可骨折伤情与本次事故有关。

争议焦点

1. 王某是否系被彩钢加工厂的航吊碰撞导致摔落受伤,彩钢加工厂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2. 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依据未经单独质证的影像胶片作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王某提交的录音、监控片段等证据显示,彩钢加工厂持有事发时的完整监控,却仅提供王某受伤前后的片段,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事发瞬间的关键监控;结合录音中张某(彩钢加工厂经营者的母亲,在厂内帮忙管理)认可“双方都有责任”的表述,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王某系被彩钢加工厂的航吊碰撞导致摔落受伤。其次,彩钢加工厂作为航吊的所有人和操作方,未尽到安全作业的注意义务,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王某作为经常从事装卸作业的成年人,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40%的次要责任。最后,鉴定所用的影像胶片与已经质证的医院检查报告单一一对应,胶片作为辅助材料未单独质证,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彩钢加工厂主张王某不是被航吊碰落,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王某的主张,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推定侵权事实成立,符合法律规定;责任比例裁量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仅以影像胶片未质证为由主张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故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驳回莱阳市某某彩钢加工厂的上诉,维持原判;彩钢加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5605.5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2369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务工人员的提醒: 在工厂、工地等场所从事装卸、搬运等危险作业时,务必佩戴安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如果发生受伤事故,第一时间向现场负责人反馈,并尽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尽快要求对方调取事发监控,最好能当场录像固定监控内容,避免后续对方以“监控覆盖、损坏”为由拒不提供。伤情有发展的要及时就医,保留好所有就医记录、票据,不要间隔多日才做详细检查,否则容易被质疑伤情与事故无关。
  2. 对企业经营主体的提醒: 首先,作业区域要安装全覆盖的监控设备,妥善保存监控录像(建议至少保存3个月以上),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固定监控证据,切勿故意删除、隐瞒关键监控片段,否则会被法院适用证据妨碍规则,推定对方主张的不利事实成立;其次,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装卸、高空作业等危险岗位安排专人指挥,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从源头减少事故风险;第三,参与司法鉴定时,要积极核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对影像胶片等材料有异议的,要当庭申请核对胶片与报告单的对应性,仅以“胶片未单独质证”为由提出异议,很难被法院采纳。
  3. 关于误工费主张的额外提示: 本案中王某主张按每月3万余元的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了收入截图没有完整流水,最终法院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如果主张较高的误工费,一定要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收入明细、纳税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