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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遇到调表车能要求三倍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24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销售商在合同中书面承诺车辆公里数真实,事后发现车辆为调表车,消费者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商支付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2402号生效判决分析:二手车调表纠纷中,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的核心前提是认定销售商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欺诈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不仅需要销售商作出了虚假承诺或隐瞒真实情况,还需要证明销售商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车辆里程不真实仍作出承诺,或者故意隐瞒调表事实。

本案中,虽然烟台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手写备注中明确承诺“保证公里数80669”,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明知车辆里程表被篡改:车辆调表发生在销售商取得车辆之前,销售商系基于前手合作方的告知作出承诺,且无证据证明销售商事前查询过车辆里程异常记录却故意隐瞒。因此法院未认定欺诈,仅支持了退车退款的违约责任请求。

简单来说:有承诺≠有欺诈,只有销售商“明知调表还骗你”,才能要三倍赔偿;如果只是销售商未尽核查义务乱承诺,一般只承担违约退款责任,不支持三倍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5月,消费者滕某某从烟台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一辆二手宝马X1,购车款共计75000元。双方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中,打印格式条款载明“甲方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亦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合同备注栏中,销售商工作人员手写注明“保证此车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保证公里数80669”,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滕某某提车当日即发现车辆存在漏油、冒烟等问题,随后委托第三方检测发现车辆存在调表情况,与承诺的公里数不符。滕某某与销售商协商退车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支付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退车退款,驳回三倍赔偿请求,滕某某不服,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烟台某汽车销售公司书面承诺车辆公里数真实,但车辆实际为调表车,该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是否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欺诈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和“因果关系”两个核心要件:即销售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且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烟台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明知里程表被篡改,故意向滕某某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信息,因此不构成欺诈。但销售商已明确承诺保证公里数,车辆实际里程与承诺不符,导致滕某某购买符合约定里程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

裁判结果: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烟台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滕某某购车款75000元,滕某某同时返还案涉车辆,驳回滕某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240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给二手车消费者的建议:
    • 不要仅依赖销售商的口头或书面承诺判断车况,购车前尽量自行通过品牌4S店、正规第三方检测机构查询车辆维修保养记录、里程数据,必要时做全面的车况检测,留存好所有检测报告和沟通记录。
    • 签订合同时,务必将销售商的所有承诺(包括公里数、车况、质保范围、维修责任等)以手写形式写入合同备注或补充条款,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注意:手写条款的效力高于打印的格式条款,如果格式合同里有“不保证公里数”之类的免责条款,只要手写了相反的承诺,就以手写内容为准。
    • 提车时要仔细查验车辆状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及时向销售商提出异议,协商不成的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影响权益主张。
  2. 给二手车经营者的提示:
    • 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对车辆车况负有法定的核查义务,不能以“前手没告知”“是寄售车辆”为由推卸责任。如果作出了公里数、车况等承诺,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 如果车辆是寄售的,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向消费者披露实际车主信息、寄售事实,避免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 不要在未核实车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随意作出承诺,尤其是里程、事故等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核心信息,否则即使不构成欺诈,也会面临退车退款的损失,还会影响商业信誉。

此外需要注意:如果有证据证明销售商事前已经通过查询系统、检测等方式知晓车辆调表,却故意隐瞒消费者仍作出虚假承诺的,会被认定为欺诈,需要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