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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持代签《立契》能继承叔叔房产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25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侄子持叔叔与父亲代签的《立契》,能继承无子女叔叔的房产吗?代签的字据算不算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2592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以为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双方当场亲笔签字才有效,其实判断一份文件是否属于有效遗赠扶养协议,核心看三个标准,和文件名称、是否本人亲自签字没有必然关系:

  1. 看实质内容:只要协议明确约定了“扶养人承担老人养老送终义务,老人去世后财产归扶养人所有”,不管名字叫《立契》《字据》还是《协议书》,本质上都是遗赠扶养协议。
  2. 看代签是否追认:如果扶养人因在外地等原因无法到场签字,委托近亲属代签,只要事后扶养人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养老义务,就相当于用行动认可了代签行为,协议依法成立生效,不能以“不是本人签字”为由否定效力。
  3. 看义务是否履行:只要扶养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丧葬料理等主要义务,即便部分证据来自亲属,只要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就可以认定协议已实际履行,扶养人有权按协议约定取得遗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朱某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已去世,有弟弟朱某2、妹妹朱某1(本案上诉人)。2006年10月,朱某与朱某2(侄子朱某3的父亲)签订一份《立契》,约定朱某将其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的四间瓦房转让给侄子朱某3,由朱某3负责朱某的养老送终,每年支付生活费3000元;若后续农转非后生活费不足5000元,差额由朱某3补足。因当时朱某3在外地工作,委托父亲朱某2代为签字,另有两名同村村民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后朱某于2013年去世,朱某3方负责了全部丧葬事宜,期间朱某3的姐姐也常到朱某家中照料生活。朱某1认为《立契》不是有效遗赠扶养协议,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及遗属统筹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朱某1不服,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由父亲代签的《立契》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侄子朱某3能否依据该协议取得叔叔的房产?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立契》虽名称不是“遗赠扶养协议”,但内容明确约定了朱某3承担朱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朱某将房产留给朱某3,完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且是朱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朱某3虽未亲自在协议上签字,但其委托父亲代签,且事后实际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属于对代签行为的追认,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朱某1虽主张协议无效、朱某3未履行义务,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朱某1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涉案房屋。对于朱某1主张的遗属统筹费用,因该费用由案外人领取,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的处理范围,可另行起诉主张。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房屋归朱某3所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2592号
  •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尽量本人到场签字:如果扶养人因在外地、身体不便等原因无法到场,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注明“代签人系受扶养人委托代为签字”,同时留存好扶养人同意代签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委托书等证据,避免后续就代签效力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扶养人要注意留存履行义务的完整证据:尽量用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有迹可循的方式支付生活费,备注清楚“生活费”;平时购买生活用品、带老人就医、照料生活的,要留存好票据、照片、视频、邻居证言等;办理丧葬事宜的,尽量索要正式发票,减少单纯的亲属证人证言,避免因证据效力不足导致无法认定履行了义务。
  3. 质疑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要主动收集证据:法定继承人如果认为协议不是老人真实意思、老人签协议时意识不清、协议是被胁迫签订的,或者扶养人没有尽到义务,一定要主动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老人的精神状态病历、邻居的证言、扶养人未照顾老人的证据等,不能仅以“协议名字不对”“不是本人签字”“证人是对方亲戚”为由单纯否认,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4. 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不属于遗产:这类费用是给死者近亲属的补助或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在继承纠纷中直接分割;如果被案外人领取,需要另行以不当得利等案由起诉,不能和遗产继承纠纷一并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