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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认定委托卖设备的关系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29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委托出售设备的合同关系成立?主张涉案财产属于案外人的抗辩,需要满足什么举证要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2982号生效判决解答:委托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委托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就委托事务达成合意,哪怕是通过微信聊天等口头或电子沟通方式达成的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涉案财产属于案外人”的抗辩,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抗辩方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口头陈述没有实质证据支撑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情形,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孙某处置设备前征求蔡某意见、提前告知设备报价、出售后主动发送收款截图的全过程,结合蔡某多次索要设备款的沟通内容,足以认定双方就委托处置设备形成了一致合意,孙某作为受托人应当将处置委托事务取得的45000元款项转交给委托人蔡某。孙某抗辩称设备属于案外人简某、用于抵顶欠款,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设备权属及债权的真实性,因此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10月,蔡某与孙某通过微信沟通存放于安徽省五河县某某矿业公司的设备处置事宜,双方起初商议将设备拉回,后孙某提出处置设备的意向,并向蔡某列明了各设备的报价明细。2023年11月,孙某将案涉设备以4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郭某某,且将收款截图发送给蔡某。后蔡某多次向孙某索要设备款,孙某始终未支付,蔡某遂诉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孙某一审抗辩称,案涉设备实际所有权人为已故案外人简某,简某生前欠其4.6万元,其出售设备是为了抵顶欠款,与蔡某无关,双方不存在委托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孙某向蔡某支付设备款45000元及相应利息,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主张设备属于简某、简某欠其款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与简某的债权债务纠纷可另行主张;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孙某事前征求蔡某处置意见、事中告知报价、事后发送收款凭证的完整沟通链,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处置设备的合意,孙某作为受托人应当转交处置设备所得的款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2982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委托事务尽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权限、报酬、财产转交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仅通过口头或零散微信沟通产生歧义,增加举证难度。
  2. 如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一定要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包括委托事项的确认、事务进展的沟通、款项相关的约定等,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必要时可以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固定。
  3. 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一定要准备充分的实质证据,比如主张财产权属、债权债务关系的,要提供购买凭证、所有权证明、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仅口头抗辩没有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会采纳。
  4.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转交给委托人,逾期转交的不仅需要返还款项,还可能需要承担逾期利息甚至违约责任。如果涉及案外人的债权债务,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不得擅自处置他人财产用于抵顶,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