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代偿贷款后资金占用费该按什么基数计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30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时,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含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代偿的本金和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3013号生效判决分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全部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追偿范围不仅包括代偿的借款本金,还包括代偿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也应当以全部代偿款为计算基数。
追偿权的本质是对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损失的补偿,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均属于担保人的实际资金支出,债务人占用该部分资金给担保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本案中,烟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435554.21元包含了本金432000元和正常利息3554.21元,均是其为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成本,因此资金占用费应当以全部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2月,莱州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孙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市支行借款54万元,烟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莱州某某劳务公司、孙某出具《委托担保函》,约定若烟台某某公司代偿,有权追偿全部代偿款及违约金(含资金占用成本),还可主张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到期后,莱州某某劳务公司、孙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24年4月16日,烟台某某公司按照担保比例代偿了贷款本金432000元(本金54万元的80%)、利息3554.21元(利息的80%),合计435554.21元。后烟台某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一审法院判决仅以代偿本金432000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费,且因烟台某某公司未提交律师费实际支付凭证,驳回了其律师费请求。烟台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含代偿的全部款项(含利息)?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追偿权是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补偿,应当包括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成本、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为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本案中,烟台某某公司代偿的435554.21元均是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实际支出,一审法院仅以432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全部代偿款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年利率5.85%计算资金占用费。同时,因烟台某某公司二审提交了律师费的实际支付凭证,根据《委托担保函》的约定,律师费也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 莱州某某劳务公司、孙某偿还烟台某某公司代偿款435554.21元;2. 以435554.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5%支付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 莱州某某劳务公司、孙某支付烟台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3013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明确约定资金占用费计算规则,避免争议:担保人在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担保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基数为全部代偿款(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同时明确利率标准,避免后续就计算范围产生争议。即使没有明确约定,担保人也可以主张以全部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该主张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 主张律师费需留存实际支付凭证: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债务人承担,主张权利时不仅要提交委托代理合同,还需要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支出,否则可能面临法院不予支持的风险。本案中烟台某某公司一审就是因为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导致该项请求被驳回,二审补充提交证据后才获得支持。
- 代偿时注意留存完整凭证:担保人代偿款项时,应当要求债权人出具明确的代偿证明,列明代偿的款项构成(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同时留存好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这些都是后续行使追偿权的核心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