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写“2024年前债务全部结清”的抵款证明还能要剩余劳务费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34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了写有“全部债务结清”的以物抵款书面证明,债权人还能向法院起诉要回剩余欠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3457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只要签署了载明“债务全部结清”的书面协议,就一定会被法院认定债务完全消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仅依据书面协议的字面内容机械裁判,而是会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情况、款项金额对等性以及其他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协议是否是双方的完整真实合意。
本案中,虽然《债务结清证明》上写有“2024年前的债务全部结清”的内容,但结合在案录音证据可以看出,出具证明的建筑公司经办人明确认可抵酒的价值仅为4万余元,不可能结清全部30余万元欠款,该证明仅用于确认债权人领取了抵款酒水,而非债权人放弃剩余债权。同时,抵款金额与总欠款金额差距悬殊,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债务结清逻辑,因此法院最终未采信建筑公司关于“全部债务已结清”的抗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胡某作为架子班组负责人,带领工人为烟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开发的烟台市芝罘区东南哨5、6#楼项目提供架子劳务作业。2016年12月20日,胡某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项目经理壬某、技术负责人共同签订《工程量结算单》,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350290.16元。
施工期间,建筑公司陆续向胡某支付了7万元劳务费。2025年1月19日,建筑公司经办人杨某与胡某签订《债务结清证明》,约定因公司无力支付欠款,以总价值41772.59元的酒水抵顶部分欠款,证明上同时印有“2024年前的债务全部结清”的字样。胡某文化程度较低,签字时未仔细辨认条款内容,其妻子曲某发现条款问题后,当场向杨某核实,杨某明确表示该证明仅用于确认领取抵款酒水,并非结清全部30余万元欠款,相关对话被曲某录音留存。
后胡某因建筑公司迟迟不支付剩余劳务费,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胡某支付剩余劳务费238517.57元及相应利息,建筑公司不服,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债务结清证明》已确认全部债务结清,无需再付款。
争议焦点
案涉《债务结清证明》能否认定双方2024年前的全部债务已结清,建筑公司是否还欠付胡某案涉工程的劳务费。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单》已明确案涉工程总价款为350290.16元,建筑公司虽对结算单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应予采信。其次,虽然《债务结清证明》上载有“2024年前的债务全部结清”的内容,但胡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建筑公司经办人杨某明确认可酒水仅抵顶4万余元欠款,不可能结清全部30余万元债务,结合建筑公司二审提交的付款凭证也无法证明抵酒前仅欠付胡某4万余元,故建筑公司关于全部债务已结清的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烟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3457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提供劳务的一方(债权人)来说:签署任何结算协议、抵款协议、结清证明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若自身文化程度有限无法看懂,务必找信任的、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帮忙核对,确认条款内容和双方口头约定完全一致后再签字。如果发现书面条款和口头约定不符,要当场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后再签,同时要注意留存沟通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对方拿书面条款“倒打一耙”。另外,以物抵债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抵顶的是哪一笔债务、对应金额是多少,不要使用“全部债务结清”这类模糊表述,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 对用工方、发包方(债务人)来说:签订债务结清协议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利用债权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劣势,通过在协议中暗藏“全部结清”条款的方式逃避债务。即便暂时蒙混过关,一旦债权人拿出相反证据证明真实意思,不仅仍要承担还款责任,还会额外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成本,得不偿失。
- 此外,本案中胡某最初同时主张了五个不同工程的劳务费,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法院释明后其仅就案涉工程起诉。在此提醒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如果为同一个发包方的多个项目提供劳务,最好每个项目单独签订协议、单独结算、单独留存证据,避免多个项目账目混同,后续维权时需要拆分起诉,增加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