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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道井内水表后管道漏水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35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安装在公共管道井内的分户水表后管道漏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业主承担还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3530号生效判决解答:供水管道权责划分以分户水表为法定分界点,水表后至业主端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即便安装在公共管道井等公共区域内,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日常维护管理义务。因该部分设施老化、损坏漏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业主存在未履行维护义务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已就设施安全隐患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事发后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4. 《烟台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于某晨系烟台市福山区某门市房业主,姜某东为其楼上住宅业主,烟台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5月,某某物业发布通知,提示小区自来水补芯因老化频繁爆管,要求业主及时检查更换自家阀门和补芯,物业可提供有偿更换服务,截至事发涉事单元超60%业主已完成补芯更换。2024年10月12日,姜某东房屋对应公共管道井内水表用户端补芯断裂漏水,导致于某晨的门市房被淹,经法院委托评估财产损失合计20147元。事发后某某物业接到报警及时关闭了自来水阀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一审法院判决姜某东赔偿于某晨损失及鉴定费合计23147元,驳回于某晨对某某物业的诉讼请求。姜某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漏水点位于公共管道井内属于公共设施、某某物业未尽维护管理义务,应当由物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提交用水量记录主张其用水量无异常,3方漏水不可能造成300余平方米损失。二审中某某物业补充提交了补芯更换的业主转账记录、漏水流量测试数据、姜某东户水费明细等证据,佐证漏水事实与责任划分。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晨提交的证据、某某物业提交的漏水点照片视频、隐患通知、二审补充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漏水点位于水表后靠近业主一侧,属于姜某东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的专有设施,姜某东未及时维护更换老化补芯导致漏水,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某物业已就补芯老化隐患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事发后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姜某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现有证据链,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姜某东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3530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需明确专有设施维护责任边界:不要误将公共区域内的所有管道都认定为共有设施,分户水表后专属对应业主的管道、阀门、补芯等设施,即便安装在公共管道井内,也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业主需定期自行检查维护,发现老化、松动等问题及时维修更换,避免因漏水造成楼下或周边业主财产损失,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2. 物业服务企业需留存履职证据:针对小区设施的共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过张贴公告、群内通知、点对点告知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留存通知记录、业主签字、服务记录等完整证据;发生漏水等突发事故时,第一时间采取关闭阀门、通知业主、固定现场等止损措施,可有效规避自身责任。
  3. 财产受损方需及时固定证据:发生漏水致损事件后,应当第一时间拍摄漏水点、受损现场的照片视频,同步通知物业或社区到场见证,及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鉴定,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受阻。如对漏水成因有异议的,可一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成因鉴定,明确责任主体。
  4. 侵权纠纷中抗辩需有充分证据支撑:本案中姜某东提出的用水量异常、损失面积不符等抗辩,因未提交充分的反证推翻对方完整证据链,最终未被法院采信,当事人提出抗辩时应当提供对应的鉴定意见、官方记录等有效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