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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大厅铺装修保护膜致住户摔成九级伤残责任谁担?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36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小区业主装修时,装修公司在单元楼公共大厅铺设的地板保护膜打滑、破损导致其他住户摔倒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装修方以“事发时不是自己施工阶段”为由拒绝赔偿合法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3649号生效判决分析:装修施工方在小区公共区域铺设的地板保护膜等临时设施,属于可能对公共通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物件,铺设方对该设施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因“事发时非自身施工期”“保护膜是物业要求铺设”而免除。只要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铺设方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装修方蓝某家居作为保护膜的铺设主体,未尽到防滑加固、定期巡查、破损修复及及时撤除的义务,对刘某的摔倒损失承担40%的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区域管理人,未尽到巡查整改和警示提示义务,承担20%责任;装修业主因选任无资质装修队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住户刘某自身未尽到谨慎通行义务,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系烟台市高新区某小区7号楼住户,范某妍、王某虎系该单元1801室业主,二人委托芝罘区蓝某家居馆(以下简称蓝某家居)进行室内装修,蓝某家居按物业要求在单元楼一楼大厅铺设了塑料地板保护膜。2023年10月21日,刘某经过单元大厅时,踩到该保护膜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刘某因赔偿协商未果,将业主范某妍、王某虎,装修方蓝某家居,物业服务企业某某物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304112.28元。蓝某家居辩称,事发时案涉房屋系其他装修公司进行水电暖施工,并非其施工期间,且保护膜是物业强制要求铺设,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0%责任过重,遂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刘某摔倒是否因案涉地板保护膜的安全隐患导致?
  • 蓝某家居以“事发时非自身施工阶段”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是否成立?
  • 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根据刘某提交的现场照片、视频、通话录音、就诊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系因案涉地面保护膜破损、打滑摔倒受伤,各被告虽否认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对事故因果关系予以确认。
  2. 蓝某家居系案涉地面保护膜的铺设主体,无论事发时是否处于其自身施工阶段,都对其铺设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设施负有维护、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主张由其他施工方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3.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蓝某家居作为铺设方未尽安全维护义务,承担40%责任;某某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管理人,未及时巡查整改、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20%责任;业主范某妍、王某虎选任无装修资质的施工方,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刘某作为长期居住的住户,对大厅铺设保护膜的情况应当知晓,未尽到谨慎通行义务,自行承担30%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范某妍、王某虎赔偿刘某28884.23元,某某物业赔偿57768.46元,蓝某家居赔偿115536.91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蓝某家居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7元由蓝某家居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3649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给装修施工方的提示:在小区公共区域铺设保护膜、堆放施工材料等行为,均可能对公共通行安全造成隐患,施工方务必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优先选用防滑材质的保护膜,铺设时固定牢固避免移位;安排人员定期巡查公共区域的设施状态,发现破损、脱胶、积灰打滑等情况及时修复更换;施工全部结束后及时撤除公共区域的临时设施,切勿以“是物业要求铺的”“我没在施工”为由放任不管,否则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难逃赔偿责任。
  • 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提示:物业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对装修期间的公共区域安全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建议建立装修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共区域的施工防护设施,发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要求施工方整改,必要时可先行采取修复、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否则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 给装修业主的提示:选择装修施工方时,尽量选具备相应装修资质、合规经营的主体,不要仅因价格低就选无资质的施工队,否则一旦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业主可能因“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也要在装修合同中明确施工安全责任条款,督促施工方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防护。
  • 给普通住户的提示:路过正在装修的单元、楼层等区域时,要多注意观察周边环境,谨慎慢行,遇到地面铺设保护膜、堆放杂物的情况尽量绕行,自身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既可以避免意外发生,也能在万一受损时减少自身需承担的责任比例。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两个常见的实务误区也值得注意:一是“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的说法是错误的,医保报销是受害人基于社会保险关系享有的待遇,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社保基金支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二是对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否则法院一般都会采信,当事人仅以“伤残等级过高”为由抗辩很难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