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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代运营合同中委托方晚付服务费就可以被直接终止服务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37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电商代运营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服务提成,但运营方此前从未提出异议且继续提供服务的,运营方能否以委托方逾期付款为由中途擅自终止服务?委托方的逾期付款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3760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并非只要一方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就构成根本违约,判断违约性质的核心标准是“违约行为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只是轻微的履行瑕疵,没有影响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就不属于根本违约,另一方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终止履行。

其次,如果一方逾期付款,另一方不仅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进行催告,反而继续接受履行、提供服务的,会被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履行方式,逾期付款一方仅构成轻微违约,而非根本违约。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每3天结算一次服务提成,但双方实际履行中并未严格遵循该周期,运营方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委托方的逾期付款仅为轻微违约;而运营方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直接终止全部运营服务,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青岛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茶业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签订《电商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为茶业公司提供抖音店铺代运营及直播服务,服务期限1年,服务提成按“销售款扣除产品成本、快递费、打包费后的剩余款项”计算,每3天结算一次。合同履行过程中,茶业公司未严格按照3天周期支付提成,网络科技公司未提出异议并继续提供运营服务。2024年6月,网络科技公司单方终止全部运营服务,双方产生纠纷。茶业公司起诉要求退还服务费、赔偿库存货物损失,网络科技公司反诉称茶业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要求支付欠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茶业公司虽未严格按约定周期支付服务费,但网络科技公司未提出异议并继续服务,属于以实际行为接受了履行方式的变更,茶业公司仅构成轻微违约;网络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单方终止服务,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货物损失,网络科技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网络科技公司赔偿茶业公司货物损失27553.5元及违约金1973.9元(已抵扣茶业公司欠付的30000元服务费),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3760号
  •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电商代运营类服务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付款周期、逾期付款的催告程序、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违约认定争议。比如可以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超过7日,经书面催告后3日内仍不支付的,运营方有权暂停服务;逾期超过15日的,运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降低举证难度。
  2. 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出现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微信、邮件、律师函等,注意留存记录)提出异议并进行催告,不能一边默认接受对方的履行瑕疵、继续履行合同,一边事后再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免责,否则会被认定为双方已变更合同履行约定,自身反而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3. 作为运营服务提供方,即便委托方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也不要直接擅自终止全部服务,应当先履行催告程序,给对方合理的履行期限,对方逾期仍不履行的,再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合同,避免自身从守约方变成违约方。
  4. 主张货物损失、库存损失等财产损失时,要注意留存充分证据,比如库存盘点表、产品成本凭证、对应产品的合同约定、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关联性证据等,仅靠模糊的照片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货物损失得到支持具有一定特殊性,不可盲目参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