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债权转让后原车主开走车辆,转让方要返还转让款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77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质押债权(俗称“抵押车”)转让后,原车主以基础债权不真实为由强行开走车辆,受让方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款?协议约定的“车辆丢失转让方不担责”条款能否免除转让方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7758号生效判决解答: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债权转让的前提,转让方对转让的债权负有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即便双方签订的是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保证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转让方无法举证证明转让的债权真实有效,导致原所有权人取回质押车辆,受让方签订协议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转让方应当返还对应转让款。
本案中协议约定的“车辆丢失甲方不承担责任”条款仅适用于车辆被盗抢、意外丢失等情形,不适用于因转让方交付的债权虚假、被所有权人取回的情况,转让方不能以此条款免除自身的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付某与刘某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某将其对原车主戴某享有的质押债权及对应车辆以322000元价格转让给刘某,付某明确承诺保证债权真实、车辆系车主合法质押。后刘某将车辆再次转让给案外人,最终案涉车辆被所有权人戴某以原始债权不真实为由强行开走,后续一系列受让方依次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转让款,刘某被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向下家返还转让款264000元,遂起诉付某要求解除案涉协议、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作为债权转让方未能举证证明转让的质押债权真实合法,导致刘某签订协议的根本目的(取得合法质押债权及对应车辆权益)无法实现,协议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协议约定的“车辆丢失甲方不担责”条款适用范围不包含因债权虚假导致车主取车的情形,付某的免责主张不成立;结合刘某已实际使用车辆数年、生效判决判令刘某向下家返还264000元的事实,一审认定的返还金额合理合法。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付某上诉,维持原判,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转让款264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7758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买质押债权(抵押车)前一定要核实基础债权的真实性,要求转让方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质押协议、车主身份确认材料等全套资料,必要时可直接向车主核实债权情况,不要仅听信转让方口头承诺,避免购买到债权虚假的车辆。
- 签订转让协议时要明确约定转让方的债权瑕疵担保责任,细化违约责任,对“风险自担”“丢失不赔”等格式条款要明确其适用范围,避免模糊约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 如遇车主强行取车,第一时间报警留存取车事实、车主主张的相关证据,同时尽快向前手转让方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