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代投雇主责任险实际用工单位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78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统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实际用工的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在向受伤雇员赔付后,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与雇员无雇佣关系、未及时报案、未举证垫付赔偿款为由拒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7853号生效判决分析:
- 第一,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雇主责任险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缴纳保费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雇员无保险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能成立。
- 第二,保险单明确约定“雇员工作单位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只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已确认受伤雇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就具备共同被保险人资格,依法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 第三,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未提交理赔资料”为由拒赔的,需举证证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报案的情形,且该情形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无法核实,仅笼统主张未履行报案义务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 第四,被保险人只要能够提交真实合法的付款凭证、收款证明等证据,证明已实际向受伤雇员支付了工伤赔偿款,即便该证据在二审阶段才提交,法院也会依法采信,被保险人依法享有对应的保险金请求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9月,某甲(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3510名建筑行业工人,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明确约定“雇员工作单位为本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00元,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800000元,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医疗费用免赔100元,出险后需72小时内报案备案。
2022年10月22日,雇员清单内的张某在龙口市某施工工程队的项目现场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16353.71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张某系龙口市某施工工程队职工,所受伤害为因工负伤。龙口市某施工工程队已实际向张某支付全部医疗费及工伤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索赔86000元保险金遭拒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案涉雇主责任险合同是否有效,龙口市某施工工程队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是否具备保险金请求权?
- 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未举证垫付赔偿款”为由拒赔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某甲(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实际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险单,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单明确约定雇员工作单位为共同被保险人,张某经工伤认定系龙口市某施工工程队职工,故该工程队具备共同被保险人资格,依法享有保险利益。其次,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队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性质、损失无法核实,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第三,工程队二审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张某出具的收款证明足以证实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依法有权主张保险金。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龙口市某施工工程队保险金86000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7853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建筑、施工类用工单位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平台统一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务必在投保时明确要求将实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保险人,留存好保险单、雇员清单、特别约定条款等书面材料,避免后续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无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 2. 发生工人受伤事故后,需同时完成两项报案:一是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固定劳动关系与工伤性质;二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报案期限内(通常为48/72小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留存报案录音、沟通记录、理赔材料提交凭证,避免被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为由拒赔。
- 3. 向受伤工人支付赔偿款时,优先选择银行公户转账的方式,转账备注明确标注“工伤赔偿款”“伤残赔偿款”等字样,同时要求工人出具签字捺印的收款证明、和解声明,避免后续理赔时无法举证已实际履行赔付义务。
- 4. 若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可及时委托专业保险纠纷律师梳理证据,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益;对于一审阶段遗漏的垫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只要真实合法,二审阶段提交也可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