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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冒电机索赔被拒?征和律所结合德州(2025)鲁14民终21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方主张损失赔偿时,如何证明假冒货物系卖方供应?损失数额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4民终2160号生效判决分析:买方以卖方交付假冒注册商标货物为由主张违约赔偿的,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核心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三项事实:一是双方存在对应货物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被认定为假冒的货物就是卖方交付的批次,三是买方因假冒货物产生了实际损失。

具体来说,首先要留存好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发货单、物流签收记录等,证明从卖方采购了对应型号、数量的货物;其次,若货物已转售第三方,要留存好转售合同、送货单、物流记录等,证明被查处的假冒货物就是从卖方采购后转售的那批,若卖方曾自认过对应型号货物的供应事实,也可作为证据使用;最后,损失数额原则上以买方采购该批假冒货物的价款为基础,包括合理的运费、资金占用利息等,若主张更高的替代采购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需要充分举证证明该损失与卖方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0年至2021年期间,济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机电公司)与山东省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电机公司)通过淘宝平台签订多份采购合同,购买标注“华力”商标的电机共35台,后济南某机电公司将部分电机转售给济宁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某水泥公司)。

2022年,因山东某电机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公安机关在济宁某水泥公司扣押了13台假冒“华力”牌电机,后续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山东某电机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给济南某机电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济南某机电公司称其为赔偿济宁某水泥公司,采购了28台其他品牌电机进行更换,遂起诉要求山东某电机公司赔偿损失11万余元,山东某电机公司的唯一股东于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山东某电机公司自认的21670元损失,济南某机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审判决对山东某电机公司的赔偿数额认定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1. 济南某机电公司主张的28台电机损失,仅提交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未提供全部28台电机的扣押凭证、拆除手续等证据,故仅能以实际扣押的13台电机为基础审查损失;2. 对扣押清单中双方有争议的电机型号,结合济南某机电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与下游济宁某水泥公司的销售合同、山东某电机公司的庭审自认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应认定为山东某电机公司供应的货物;3. 济南某机电公司主张的更换其他品牌电机的采购损失,无法证明该采购行为与本案假冒电机的直接关联性,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山东某电机公司赔偿济南某机电公司经济损失42270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济南某机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4民终216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采购品牌货物时,一定要做好源头核验和证据留存:不仅要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唯一识别编码(如电机的出厂编号)等信息,还要留存好付款凭证、发货单、物流签收记录,必要时可要求卖方提供品牌方的授权证明,避免后续出现假货时无法溯源。

2. 若收到下游客户或执法部门关于货物假冒的通知,第一时间要固定证据:尽量联合执法部门、下游客户对假冒货物的型号、数量、唯一编码进行清点确认,留存好扣押清单、鉴定报告、沟通记录等书面材料,不能仅凭第三方的单方说明主张损失,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3. 因卖方售假主张损失时,要合理确定赔偿范围:法定赔偿范围包括采购价款、合理运费、资金占用利息等,若主张转售利润损失、替代采购溢价损失等,需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的必然性以及与卖方违约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诉求无法全额支持。

此外,本案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提醒广大一人公司股东,要严格规范公司财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