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停车起冲突双方均受行政处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征和律所结合德州(2025)鲁14民终23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邻里因琐事发生冲突,双方均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误工费、护理费证据存在瑕疵时法院会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4民终2386号生效判决解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划分核心考量两个要素: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公安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法院判定责任的核心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会直接采信。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认定张某斌的推搡行为直接导致化某道倒地受伤,二者因果关系清晰;同时化某道存在辱骂挑衅的过错,因此法院不会仅以化某道有过错就免除张某斌的侵权责任,而是结合双方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另外,针对误工费、护理费的认定,即便权利人无法提交完整的收入证明,只要能举证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或是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定确有误工、护理必要,就会参照本地对应行业标准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定合理损失,不会仅因证据存在瑕疵就驳回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真实案例
2024年11月19日,山东乐陵的张某斌与化某道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过程中双方互相辱骂,后张某斌用手臂推搡化某道致其倒地受伤。化某道当日前往乐陵市某某医院检查住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2天后出院。
事后乐陵市公安局市中派出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殴打他人、侮辱,对张某斌罚款200元;因侮辱他人,对化某道罚款100元。化某道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483.03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化某道的合理损失共计2718.33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张某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化某道1902.83元,驳回化某道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化某道受伤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一审责任划分不公、误工费与护理费认定不合理。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张某斌的推搡行为与化某道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行政处罚结果的差异也反映了过错程度的不同,一审酌定张某斌承担70%的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化某道提交的驾驶证、车辆挂靠协议可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行业,按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护理费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4民终2386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日常发生民事冲突时,无论对方是否存在辱骂、挑衅行为,切勿主动实施推搡、殴打等肢体动作,即便对方存在过错,只要己方的肢体行为直接造成对方受伤,就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法院认定责任的核心依据,一旦被认定存在殴打、推搡的违法行为,几乎无法推翻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应尽量收集完整的证据:医疗费要留存全部发票、病案;误工费尽量提交银行流水、单位误工证明,无法提供固定收入证明的,要提交驾驶证、营业执照、行业资质等证据证明所从事的行业,法院会参照对应行业标准酌定误工费;护理费要尽量提交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即便无法提供,只要住院治疗确有护理必要,法院也会参照本地居民收入标准酌定合理的护理费。
- 若冲突中对方存在主动挑衅、辱骂、先行攻击等过错,要及时留存监控录像、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应诉或索赔时可以主张减轻己方责任;司法实践中,单纯的辱骂挑衅通常不会认定挑衅方承担超过50%的责任,只有在挑衅方存在主动攻击行为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