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打了“仅此一张有效”借条,后续转款还算借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申2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同居关系中,一方出具载有“仅此壹张欠条,其余全部欠条作废”的总借条后,双方微信聊天中提及的零散转款、信用卡透支欠款,能否被认定为该总借条之外的独立民间借贷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申214号生效判决分析:法院认定案涉零散款项、信用卡欠款属于总借条之外的独立借款,核心裁判逻辑有三点:第一,借条中“其余全部欠条作废”的表述仅针对已出具的书面欠条,未出具条据的款项不当然被总借条涵盖;第二,对于债权人提出的未写借条的借款主张,债务人在聊天记录中未明确否认的,可结合转账时间、交易背景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第三,债务人主张款项已包含在总借条内、或属于共同生活开支的,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刘某与赵某甲曾存在同居关系,2021年9月15日刘某向赵某甲出具15万元借条,载明“仅此壹张欠条,其余全部欠条作废”。后双方分手,赵某甲起诉要求刘某偿还15万借条及借条之外的零散借款、信用卡欠款合计18万余元。一审仅支持15万元借款,二审改判支持全部180594.53元,刘某不服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案涉20160元零散转款、10434.53元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15万总借条之外的独立借款。
法院观点:首先,除两笔合计3500元转账在借条出具前外,其余零散款项转账时间均晚于借条出具时间;其次,刘某主张借条出具前的3500元、信用卡欠款已包含在15万借条内,以及借条出具后的款项属于共同生活开支的,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第三,刘某在赵某甲微信催要“没写借条的借款”时未予明确否认,且对信用卡催款信息回复“还没说不还”,可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
裁判结果: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二审判决有效,刘某需偿还赵某甲借款本金180594.5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申21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情侣、同居伴侣之间出具结算型总借条时,一定要明确载明“本借条系对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双方全部资金往来的最终结算,此前所有未出具条据、已出具条据的款项均已涵盖在内,双方无其他未结清债权债务”,仅写“其余全部欠条作废”的表述,无法覆盖未出具书面条据的款项,极易引发后续纠纷。
2. 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如果是共同生活开支、赠与性质的转款,最好在转账时明确备注,避免后续被一方主张为借款。
3. 面对对方微信、短信催要不属于自身的债务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明确否认,不要使用“没钱”“等等再说”这类含糊表述,此类表述极易被法院认定为默示认可债务。
4. 借用他人信用卡使用的,一定要及时清偿,或书面确认欠款金额、用途,避免后续对透支金额、债务归属产生争议。
此外需要注意,同居期间的彩礼纠纷、房产确权纠纷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同时存在多类纠纷,建议一并收集完整证据,委托专业律师统筹处理,避免出现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