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纠纷 > 代领工人工资后私自扣留自称是自身工资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1777号案例实务解读

代领工人工资后私自扣留自称是自身工资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17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代领工人工资后,以雇主拖欠自己工资为由私自扣留部分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支付工资的一方能否直接要求代领人返还被扣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1777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私自扣留代发工资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代领人不能以其与第三方的工资债务,对抗向其支付代发款项的权利人的返还请求。

具体来说,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四个核心条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郎某收到许某支付的4万余元工人工资款后,仅向工人发放了9100元,剩余款项被其私自占有,显然取得了财产利益;许某因为郎某未足额发放工资,不得不另行向工人支付了3万余元工资,直接遭受了财产损失;许某的损失正是因为郎某扣留工资款导致,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郎某主张扣留的是自己的工资,但双方明确约定该笔款项是用于发放一线工人工资,且收条中并未包含郎某的工资份额,郎某占有剩余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至于郎某提出的马某欠付其工资的主张,属于郎某与马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和本案的不当得利纠纷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郎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返还不当得利,其被拖欠的工资应当另行通过合法途径向马某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许某(发包方)与马某(承包方)签订车间钢结构安装协议,约定马某承包某某复合材料公司4号车间的钢结构安装劳务,马某为现场负责人。

2024年8月20日,许某将43209元工人工资款转账给郎某,郎某与马某共同向许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支到工人工资款……保证发到位:截止到2024年8月20日所有工人工资已结清”,收条下方还有多名工人的签字确认。

此后郎某仅向霍某、刘某等工人发放了共计9100元工资,剩余款项未予发放。因工人未足额收到工资,2024年11月,霍某、刘某等8名工人起诉许某、郎某及三家相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许某为解决纠纷,另行向8名工人支付了工资共计33762元,工人随后撤诉。

许某认为郎某、马某未按约定发放工资,导致自己额外支付了33762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返还该款项。一审中郎某辩称,自己是马某雇佣的带班人员,扣留的是马某欠付的工资,不应返还。一审法院判决郎某与马某共同返还许某33762元,郎某不服,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郎某和马某为许某出具的收条能够证明,许某支付给郎某的43209元是双方约定由郎某代发的工人工资,但郎某收到款项后仅向工人支付了9100元,后续许某另行向工人支付了剩余工资。

郎某主张其扣留的是自己的工资,但收条中并未体现其中包含郎某的工资,其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马某是否欠付郎某工资,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郎某以此对抗自己的返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郎某对余款的占有并无法律根据,许某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应当支持。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鲁15民终177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郎某与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许某3376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1777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代发工资务必明确款项性质,留存完整凭证
    如果需要委托带班人员代发工人工资,一定要在转账备注、收条中明确写明款项用途为“XX项目工人工资”,最好附上经确认的工人工资明细,明确约定代发范围不包含代领人个人报酬,避免后续出现款项性质争议。有条件的尽量直接将工资发放至工人本人银行账户,减少中间环节的截留风险。

  2. 被欠薪要走合法途径,切勿私自扣钱
    如果被雇主拖欠工资,应当通过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权,千万不能私自扣留代领的属于他人的款项来抵扣工资,否则不仅拿不到自己的工资,反而会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返还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侵占罪,得不偿失。

  3. 签字承诺要谨慎,共同签字可能担责
    本案中马某作为承包方,和郎某共同在收条上签字承诺“保证发到位”,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提醒大家,在涉及款项的收据、承诺函上签字时,一定要看清内容,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不要随意为他人的代领行为做担保或共同承诺,否则可能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 不同法律关系要分别主张,不能混为一谈
    很多人遇到纠纷时,会把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在一起,比如本案中郎某用马某欠其工资的劳务关系,来对抗许某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的当事人、管辖法院、举证责任都不一样,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正确的法律路径维权,避免走弯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