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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房产证明给他人用于贷款能否主张房屋归己要求搬离?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49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权利人出具书面证明明确房产归他人所有,事后主张该证明仅为协助对方办理贷款出具、房屋实际是借给对方居住,能否要求对方搬离房屋、排除妨害?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499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是请求人系案涉财产的合法权利人,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对财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其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签署的法律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书面证明的内容,书面证明载明的权属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许某甲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出具的房产归属证明仅用于贷款,无法推翻其签字确认的权属约定,因此法院对其要求张某甲搬离房屋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许某甲挂靠建筑公司承建聊城莘县名相龙城小产权房项目,根据其与莘县某的协议,案涉莘亭镇名相龙城小区1号楼2单元4楼东户房屋归许某甲所有,许某甲雇佣张某甲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2018年8月10日许某甲出具书面证明,载明案涉房屋等两套房产归张某甲个人所有,张某甲随即装修入住至今。后许某甲提起诉讼,称该证明仅为协助张某甲办理贷款出具,房屋是借给张某甲居住,要求张某甲搬离房屋、交还钥匙。

争议焦点:许某甲出具的房产归属证明是否有效,其要求排除妨害的诉求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案涉证明上许某甲的签字经司法鉴定确系其本人签署,许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署房产归属证明的法律后果;其主张证明仅用于协助贷款、未拖欠张某甲工资等事实,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无法推翻其出具的证明的法律效力,因此许某甲并非案涉房屋的合法排他权利人,其排除妨害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许某甲全部诉讼请求,许某甲承担鉴定费51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许某甲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4995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切勿随意签署任何书面财产权属证明,哪怕是亲友提出帮忙协助贷款等请求,一旦签字即可能产生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如确需出具证明用于特定用途,必须在证明上明确标注“本证明仅用于XXX办理XX业务使用,不产生房屋权属转移/处分的法律效力”,同时留存好双方沟通的微信、录音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 如确实存在以房抵顶工资、工程款等情形,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抵顶协议,明确约定抵顶的债务金额、房屋具体信息、交付时间、后续权利义务等内容,不要仅靠简单的手写证明约定权属,降低法律风险。
  3. 小产权房因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权属认定高度依赖书面协议、出资证明、处置文件等证据,无论是交易还是处置都要谨慎留存全部相关材料,避免权属不清产生争议。
  4. 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如否认签字等真实性最终被司法鉴定推翻的,还需要承担鉴定费等额外费用,甚至可能因虚假陈述被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