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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离婚后婚前给付的购房款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4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前为促成子女结婚给付对方的购房款,子女离婚后给付方主张返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459号生效判决分析: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为“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对于婚约缔结期间一方父母给付的大额款项,即便名义为“购房款”,只要给付的核心目的是促成双方子女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且该目的已实际实现(即双方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则款项给付的合法基础已经成就,接收方持有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以婚姻缔结为背景的大额财产给付,即便明确约定用途为购房,其本质仍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性质与彩礼类似,法院通常会参照彩礼返还规则,结合共同生活时长、生育情况、双方过错、款项实际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返还,不会仅因购房目的未实现就直接支持返还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甲与张某甲原系儿女亲家,2019年10月21日(王某甲儿子王某乙与张某甲女儿张某乙登记结婚前2天),王某甲向张某甲转账10万元,约定用途为给二人婚后购房。后王某乙与张某乙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2021年生育一女,2025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未实际购房,王某甲遂以张某甲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案涉10万元购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张某甲是否应当返还。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案涉10万元系王某甲为促成双方子女缔结婚姻、保障婚后共同生活而支付,给付之初符合双方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法基础。双方子女已登记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给付的核心目的已经实现,张某甲收取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结合张某乙长期患病、款项已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医疗支出的事实,一审参照彩礼裁判规则驳回王某甲的诉求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2025)鲁15民终54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甲要求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459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婚约缔结过程中给付大额财产时,建议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用途、返还条件,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如明确约定“购房款仅用于婚后购置房产,若双方离婚且未购房的,收款方需全额返还”,可有效降低举证难度。
  2. 此类以婚姻为背景的财产给付,即便约定了专项用途,司法实践中仍会重点审查给付的核心目的。若双方已实际结婚并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仅以“用途未实现”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得到支持的概率较低,建议当事人结合共同生活时长、款项实际去向等情况合理制定维权方案。
  3. 若有证据证明收款方擅自挪用约定用途的款项(如将购房款用于个人非必要消费),给付方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该部分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非另案以不当得利起诉,维权路径更高效。
  4. 此外需注意,本案中法院未支持返还有一项重要事实是款项已用于女方治病及夫妻共同生活,若收款方无法举证款项的合理去向,法院仍可能结合实际情况判决酌情返还,因此收款方也应注意留存大额款项的支出凭证,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