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卖家代发物流货损找谁赔?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12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卖家代为联系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能否同时要求卖家和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1234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此类涉及买卖、委托、运输多重法律关系的货损纠纷,需先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再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过错程度及损失举证情况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不能一概要求卖家和物流公司共同赔偿:
- 法律关系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若卖家仅受买家委托代为联系物流,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运输合同的双方为卖家(受托人)与物流公司,买家并非运输合同相对方,无权直接基于运输合同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买卖合同约定卖家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风险,则买家可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货损责任。
- 委托人自行决定的事项风险自担:若受托人(卖家)已就运输中的包装、保价、破损风险等向委托人(买家)履行了告知义务,买家仍自主选择降低包装标准等方案的,由此产生的货损风险由买家自行承担。
- 货损赔偿需以明确损失为前提:主张货损赔偿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程度、残值及具体损失金额,仅以货物报价主张全损,且未对货物进行定损、处置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3月,王某的客户冯某通过网络平台向王某购买21台啤酒柜,货款共计20000元。王某收到订单后向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采购该批啤酒柜,货款17590元,并委托某甲公司联系物流公司直接将货物运送至冯某指定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收货地址。某甲公司接受委托后联系了山东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货运公司)承运该批货物。
运输前,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王某“走我们发货的物流是必须打木架的”“物流也是不包破损的”,王某回复称不用打包装,找回头车即可。最终案涉21台啤酒柜仅采用塑料袋加纸箱包装,未打木架。某某货运公司出具的托运单备注“不支持开箱验货,外包装完好无损,内在货物损坏物流概不负责,签收后出现任何问题物流概不负责”,运费约定为提付、送货方式为自提。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冯某拆箱发现货物存在破损,拒绝收货并拒付运费,货物滞留在当地物流点。王某与某甲公司、某某货运公司协商未果后,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与某某货运公司共同赔偿货款及利润损失20000元。
法院观点:首先,王某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及委托合同关系,某甲公司系受王某委托联系物流,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为某甲公司与某某货运公司,王某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要求某某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某甲公司已就打木架、物流不包破损等风险向王某履行了告知义务,王某仍坚持不打木架,相应货损风险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第三,案涉货物被拒收后长期滞留物流点,各方未对货物损失程度、残值进行核定,王某主张的20000元损失数额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1234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明确约定运输责任,避免法律关系混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运输义务的承担主体、运输风险转移节点、运输方式及包装标准等核心内容,区分“卖家包运输(送货上门)”和“卖家代发物流(买家承担运费及风险)”的不同法律后果,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后续就责任主体产生争议。
- 委托他人代运需明确授权,留存沟通凭证:若委托卖家或第三方代为联系物流,务必就包装标准、保价金额、运输方式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确认,不要仅凭口头约定或随意答复,所有沟通内容尽量留存书面记录(如微信、邮件聊天记录),避免后续就过错归属产生纠纷。
- 发生货损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一旦发现货损,第一时间对货物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损,及时与承运人、托运方协商处置方案,不要放任货物长期滞留导致损失扩大、残值贬损,更不要在损失数额未明确的情况下贸然起诉主张全额赔偿,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诉讼请求。
- 选对法律关系和起诉主体,提高维权效率:货损发生后,应根据实际法律关系选择合适的请求权基础:若卖家承担运输义务,可基于买卖合同起诉卖家;若自身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基于运输合同起诉承运人;若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损,也可尝试以侵权纠纷起诉,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