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前就有脑梗旧病,车祸后伤残保险公司能少赔伤残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14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如脑梗、旧伤等)对伤残后果有一定影响的,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损伤参与度”为由,要求扣减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1419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只要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即便其自身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即存在损伤参与度),也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受害人自身疾病仅属于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介入因素,和损害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长期护理费等法定赔偿项目。
本案中,受害人温某虽在事故前患有脑梗死并留有偏瘫后遗症,但涉案交通事故是直接导致其伤情加重、构成一级伤残的直接加害因素,温某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按60%的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款的诉求,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8月13日,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国道339线61KM+900M处发生碰撞,碰撞后又与停驶的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温某及其子温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温某、温某、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刘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滨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温某事故前曾患脑梗死,留有偏瘫后遗症(对应七级伤残程度)。本次事故造成温某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伤情。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温某后遗症构成一级伤残(损伤与自身疾病共同导致,交通事故作用力占60%),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441天,完全护理依赖。
温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743889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按损伤参与度扣减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依赖费等,同时主张不承担误工费、一审诉讼费。
争议焦点
1. 保险公司能否以受害人自身疾病存在损伤参与度为由,扣减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长期护理依赖费用?
2. 温某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诉讼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
- 关于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的问题:温某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即便其事故前存在疾病,也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 关于误工费:事故发生时温某未满60周岁,其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事故前与妻子共同经营早餐小吃车,保险公司主张温某无劳动能力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误工费应予支持。
- 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双方各自负担相应诉讼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滨州支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141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
- 不要轻信保险公司以“自身有旧病/旧伤、存在损伤参与度”为由要求扣减赔偿款的说法,只要你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自身旧疾不能成为少赔的法定理由,有权依法主张按责任比例计算的全额赔偿款。
- 主张误工费时,要注意收集留存能证明自己工作及收入的证据,比如经营流水、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证人证言、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等,即便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只要能证明有劳动能力和实际收入,也可以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以“年龄大、有旧病无劳动能力”抗辩的,要积极举证反驳。
- 若伤情严重需要长期护理的,可以先主张5年的护理依赖费,5年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护理的,可以再另行起诉主张,避免一次性主张20年的费用因对方异议导致诉讼周期过长。
- 对保险公司一方:
- 仅以损伤参与度为由要求扣减人身损害赔偿款的,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仅在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比如受伤后故意拖延治疗、不遵医嘱导致伤情加重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主张减轻相应责任。
- 保险合同中约定“不承担诉讼费”的格式条款,若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无法对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仍需承担相应诉讼费。
- 本案中涉及的多级伤残计算问题,实务中若受害人存在多处伤残的,赔偿系数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具体计算方式各地法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建议遇到类似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少算或多算赔偿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