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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打药飘坏邻地庄稼没做因果鉴定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14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人机喷洒农药飘移致邻地农作物受损,未做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侵权成立并主张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1481号生效判决分析:在财产损害赔偿类纠纷中,原告通常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四个侵权构成要件,但农药飘移类案件因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不强制要求必须提供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才能定案。

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法官确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可以依法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法院正是结合了合作社打药时间与山药受损时间的高度吻合性、合作社主动向刘某提供解药的行为、无人机喷药的雾化扩散特性、双方地块的相邻位置、当日天气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合作社无人机打药与刘某山药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进而判决合作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邹平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在其承包经营的玉米地采用无人机大面积喷洒农药,邻村村民刘某种植的3亩山药在打药后不久即出现叶片发黄、枯萎等药害症状。刘某认为是某某合作社无人机喷药飘移导致其山药受损,随即向村委会、镇责任区反映情况,经多方调解,某某合作社曾为刘某提供解药,但山药喷洒后长势仍未得到改善。

因协商赔偿未果,刘某将某某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山药损失66000元。一审过程中,经刘某申请、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法院委托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对案涉3亩受损山药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损失共计24518.93元,刘某支出鉴定费3000元。一审法院综合认定某某合作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刘某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9263.25元。

某某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地块距离远、当日为东风1级不可能飘药、不排除其他邻地打药导致损失,且刘某未做因果关系鉴定,不能证明损失与其有关,请求改判驳回诉请或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某某合作社无人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刘某山药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某某合作社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规则,一审法院结合某某合作社为刘某提供解药、当日天气状况、无人机喷洒农药的雾化扩散特性、打药作业时间与山药受损时间的吻合度、双方田块的相对位置等多重因素,认定某某合作社打药行为与刘某山药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该认定符合证据优势规则,并无不当。

对于某某合作社提出的距离远、风向不符、其他邻地打药等反驳主张,法院认为其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高度可能性的认定,故对其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鲁16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2元由上诉人邹平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1481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种植户遇到疑似农药飘移致作物受损的情况,务必第一时间做好证据固定:一是及时拍摄受损作物的全景、特写照片及视频,标注清楚拍摄时间、地点;二是第一时间向村委会、农业农村部门或属地政府反映,留存调解记录、沟通凭证;三是尽量收集周边近期打药主体的作业时间、药剂类型、作业方式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切勿等作物补种、销毁后再维权,否则关键证据灭失将直接导致因果关系无法认定。
  2. 采用无人机等方式大面积施药的农业经营主体,作业前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提前摸排周边地块的种植作物种类,避开敏感作物生长期;选择无风或微风的适宜天气作业,合理调整飞行高度、喷洒流量及作业范围,必要时设置隔离防护带,最大限度降低农药飘移风险。若不慎造成他人损害,应积极协商处理,避免损失扩大引发更多赔偿责任。
  3.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财产损害案件必须做因果关系鉴定才能胜诉,实际上司法鉴定只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并非定案的唯一依据。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即使没有因果关系鉴定,法院也可以依法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当然,对于受损原因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能更高效地固定事实,推进纠纷解决。

此外,本案中法院判决刘某自担30%的责任,也提示受损方在发现作物受害后,应当及时采取补种、喷施解药等合理减损措施,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