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送货单无买方签字能否认定交易成立?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14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送货单也没有买方签字,仅靠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1496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不一定要有书面合同。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买卖事宜达成合意、卖方已经实际履行交货义务,即便没有书面合同、送货单没有买方签字,法院也可以结合交易习惯、沟通记录等证据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本案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记载了第二笔交易的货物数量、送货地点等核心信息,再加上过磅单、后续催款记录等证据相互佐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第二笔交易真实存在,买方应当支付对应的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1月29日,高某向葛某购买生物质颗粒,第一笔交易共78.97吨,总价60017元,高某支付1万元后通过微信出具了50017元的欠条。当晚双方又通过微信沟通第二笔生物质颗粒交易,约定供货65.75吨,葛某按高某指示送货,实际过磅重量为65.565吨。后高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万元,葛某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第二笔买卖合同是否真实存在,高某是否仍欠付葛某货款。
法院观点:
-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记载了第二笔交易的货物数量、送货地址,结合过磅单、葛某后续多次催款时高某未以不欠款为由反驳的事实,足以认定第二笔买卖合同成立,且葛某已履行交货义务;
- 第二笔交易双方未明确约定单价,葛某主张按750元/吨计算,该价格低于第一笔交易的760元/吨,符合交易习惯,法院予以支持;
- 两笔货款总金额近10万元,高某仅支付5万元,不足以覆盖全部货款,故认定高某仍欠付相应货款。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葛某支付货款49173.75元及利息(利息以49173.7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4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149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优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核心条款。开展买卖交易时,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货物的数量、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仅靠口头约定或零散微信沟通产生纠纷。
- 留存交货凭证,固定履行事实。送货时尽量要求买方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在送货单、过磅单上签字确认;如果是按买方指示送货到第三方地点,一定要在微信、短信等可留存的沟通渠道中明确送货地点、收货人信息,同时保留好运输凭证、过磅单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明确付款指向,避免抵充争议。对于多笔交易的付款,付款方尽量在转账时备注对应哪笔货款;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也可以及时向对方发消息确认“本次收到的XX元是支付XX日期/XX批次交易的货款”,避免后续因货款抵充顺序产生争议。
- 质量异议及时提,留存证据是关键。如果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留存质量不合格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异议沟通记录等),积极应诉抗辩,不要怠于主张权利,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