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伙协议一起做二手车生意欠维修费要共同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16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多名经营者以同一字号对外开展业务,欠付的承揽维修费需要共同偿还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1617号生效判决解答: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多名经营者以同一经营字号对外开展业务、共同与交易相对方对接业务、进行结算付款的,符合共同经营的特征,应当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承揽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便经营者抗辩称仅为合租场地、各自独立经营,若未能举证证明已向相对方明确告知各自独立身份、交易系分别发生的,法院仍可结合交易模式、对接情况、结算方式等认定共同经营事实,判令多名经营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辛某甲、辛某乙、郭某三人在滨州市滨城区某场地以“顺德精品二手车”名义经营二手车业务,自2021年11月起,三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共同与承揽人肖某对接,委托肖某经营的维修部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服务。肖某逐笔记录了2021年至2024年期间的维修明细,明细内容可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相互印证,截至2024年3月,三人尚欠维修费51120元未付。肖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支付维修费及利息。一审中三人抗辩称不存在合伙关系,仅为合租场地各自经营,不应共同承担责任,且维修明细系肖某单方制作不予认可。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肖某提交的维修明细虽系单方制作,但记载内容详细具体,能够与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三人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推翻明细记载的金额,故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定。关于责任承担,三人以“顺德精品二手车”对外经营,且长期作为整体与肖某进行业务对接、结算及付款,结合录音证据可认定三人共同与肖某发生业务往来,故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标准,三人逾期付款必然造成肖某利息损失,一审按LPR计算利息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名上诉人共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1617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承揽服务提供方(如维修店、加工方等)而言,与多人共同经营的主体开展业务时,应首先核实对方的经营主体性质:若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尽量与登记主体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对账、结算时要求加盖公章或由登记经营者签字;若为个人合伙性质,应要求全体合伙人共同确认交易内容、对账金额,避免后续各合伙人互相推诿责任。日常交易中要注意留存每一笔业务的沟通记录、交付凭证、对账明细、转账记录等,即便单方制作的明细,只要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对共同经营的经营者而言,若确为合租场地、各自独立经营,务必在对外交易时明确告知相对方各自的独立身份,分别签订合同、分别进行结算付款,切勿共用同一字号对外接单、共用同一收款账户结算,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共同经营或合伙关系,需对他人的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为真实合伙关系,建议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债务承担方式,避免内部纠纷。
-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债权人在起诉时应明确利息计算标准,若主张的标准与法定违约损失标准存在差异,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调整诉求;债务人若对利息标准有异议,应在一审程序中明确提出并举证,否则二审中难以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