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盖章收取的保证金总公司要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16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公司项目部以自身名义出具加盖项目部印章的保证金收据,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金返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1687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建筑公司是否需要为项目部出具的保证金收据承担返还责任,核心在于认定项目部的收款行为是否对建筑公司发生法律效力,通常从两个层面判断:
- 第一,若项目部负责人是建筑公司明确授权的项目管理人员,其在职权范围内以项目部名义实施的与项目相关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法律后果直接由建筑公司承担;
- 第二,即便没有明确授权,只要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项目部有代理权(比如收据加盖了项目部真实使用的印章、项目负责人有备案的授权文件、此前的合同也是用项目部章签订的等),则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薛某龙是建筑公司在住建部门备案的驻项目负责人和法定授权人,保证金收据加盖了项目部真实使用的印章,且该印章同样用于双方签订的正式承揽合同中,完全符合职务代理的认定标准,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保证金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山东无棣县某社区建设项目,薛某龙是该公司在住建部门备案的驻棣项目负责人、法定授权人。2020年4月,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窗公司)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断桥铝门窗安装工程合同》,承揽该社区的门窗安装工程。签订合同前一日,门窗公司交纳了10万元质量工期保证金,项目部出具了加盖“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无棣项目部”印章的收据。
后因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门窗公司停工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门窗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判令建筑公司返还1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建筑公司不服,以“保证金由薛某龙个人收取、公司未收到款项、已有类案判决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10万元质量工期保证金的返还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承包方,薛某龙是其备案的驻项目负责人及法定授权人,案涉保证金收据加盖了建筑公司滨州无棣项目部的印章,足以证实薛某龙的收款行为是代表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建筑公司实际收取了保证金。
对于建筑公司提交的类案判决,法院认为该案中保证金收据未加盖项目部印章,无法证实与建筑公司的关联性,与本案事实存在本质差异,不适用同案同判规则。因此一审判决建筑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1687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务必加强项目部印章管理,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对项目负责人的职权作出明确公示,避免因印章管理混乱、授权不清导致企业为项目部的越权行为“背锅”;如果发现项目部或项目负责人私刻印章、越权收款等行为,要及时采取报案、公示、通知相对方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 对承揽工程、供应材料的相对方而言,在向项目部交纳保证金、支付款项时,优先选择转账至建筑公司对公账户;若确需向项目部交付,务必索要加盖建筑公司公章或项目部真实印章的收据,同时注意留存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备案信息、此前的合同签订记录等证据,确保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属于公司行为。
- 诉讼中引用类案主张“同案同判”时,不能只看案由和诉讼请求相似,更要重点对比核心事实(比如印章情况、授权情况、款项流向等),只有核心事实一致的类案才具有参考价值,建议遇到类似纠纷时先咨询专业律师,准确梳理案件争议点,避免盲目引用类案导致诉讼主张不被支持。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承揽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工程款司法鉴定的规则等问题,若遇到相关纠纷也可咨询征和律所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