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主张实际出借人是案外人能否推翻借条效力?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18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实际出借人是案外人、存在预扣利息情形,能否推翻持有借条及转账记录的原告的出借人身份?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1897号生效判决解答: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的核心直接证据。如果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原件,且能提供对应转账记录佐证,且转款时间与借条出具时间一致的,法院会初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如果借款人抗辩“实际出借人是案外人”“借款存在预扣利息”,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要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实际出借人确为案外人,而非持条起诉的原告;另一方面要证明收条中记载的现金交付部分并未实际收到,属于预扣利息。如果借款人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足以推翻债权凭证记载内容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关于诉讼送达的问题,法院在通过短信、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即便后续判决书能够通过短信送达成功,也不能直接反推之前的送达程序违法,若借款人故意拒收诉讼文书,视为送达,需自行承担未到庭应诉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11日,田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谭某交付72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8000元,同日谭某向田某出具金额为80000元的借条及收条,收条中明确载明收款方式为“现金+转账,其中现金8000元”,借条中还约定若借款人未还款,产生的起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后谭某未按约定还款,田某向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公告费等。一审法院通过短信、邮寄方式向谭某送达诉讼文书均未成功,遂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实际出借人是案外人甄某,借款时预扣了8000元利息,且一审送达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审中谭某提交了与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行驶证等证据,拟证明其是向甄某质押借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持有借条、收条原件,且有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转款时间与借条出具时间一致,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谭某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实际出借人是甄某,也不足以推翻收条中关于现金交付8000元的记载;一审法院在短信、邮寄送达均未成功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189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避免大额现金交付;同时要让借款人出具内容清晰的借条、收条,明确载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交付方式、还款时间、利息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妥善保管债权凭证原件。如果委托他人代为转款,一定要在借条中明确出借人身份,避免后续被借款人抗辩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
- 对于借款人而言,在出具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所有条款内容,尤其是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利息计算等核心内容,切勿随意签署空白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文书。如果实际出借人与持条人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并在债权凭证中明确注明实际出借人,留存好相关沟通证据,避免后续被冒名起诉。若确实存在预扣利息的情况,要当场提出并要求修改借条金额,不要在明知内容不符的情况下仍签字确认。
- 关于诉讼送达的注意事项:当事人如果更换手机号码、居住地址,要及时告知债权人及法院,避免因无法收到诉讼文书而错失答辩、举证的机会。不要故意拒收法院的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拒收或者故意不签收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需自行承担未到庭应诉的不利后果。如果确实因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导致未参加诉讼,要及时收集证据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维护自身诉讼权利。
-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谭某主张的车辆质押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消借款,谭某可以另行收集证据起诉主张返还质押车辆或要求赔偿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