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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稼被毁索赔为啥被法院驳回?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19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会直接受理吗?还是必须先由政府处理土地权属问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1942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老百姓遇到庄稼被毁、财产被损坏的情况,第一反应是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并不是所有财产损害纠纷法院都会直接受理。如果财产损害的根源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法院会先审查权属是否清晰:如果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各执一词,甚至村集体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也有争议,且土地现状和权属证书记载的四至不一致、无法确定争议地块准确位置的,案件本质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需要先申请土地权属确权,拿到生效的权属处理决定后,再就财产损失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真实案例

邢某是山东省无棣县某村村民,其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在本村“桥南头”有4.9亩基本农田。邢某称邻村村民李某损毁了其种植的青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财产损失暂计2000元。

李某辩称,涉案土地是其三十年前开垦的荒地,已经耕种了近三十年,邢某是偷偷将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属于非法确权,反而是邢某存在砍树、毁坏其庄稼的行为。双方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均出具证明,主张涉案土地归本村所有,分别支持本村村民的主张。

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涉案土地现状已经发生改变,四至界限与邢某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内容不完全一致,无法准确确定争议土地的具体位置,目前地块由双方分别种植东西两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本质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邢某可在涉案土地权属确认后另行主张损失,故裁定驳回邢某的起诉。

邢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1942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农村土地相关的财产损害纠纷,先不要急于起诉财产损害,首先确认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如果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有争议,优先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确权,拿到生效的权属处理决定后,再主张财产损失赔偿,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 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代表权属必然无争议:如果对方有长期耕种的事实、村集体出具的证明,或者证载四至与土地现状不符,法院可能会认定存在权属争议,仍需先走行政确权程序。
  •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比如抢种作物、损毁青苗、砍伐树木等,否则不仅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激化矛盾,对后续确权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 如果土地权属明确,对方故意损毁财产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现场照片、报警记录、损失证明(如青苗种类、数量、产值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具体损失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