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还是投资?事后签的还款协议能直接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山东(2025)鲁民申41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抗辩称案涉款项实为股权投资款而非借款,且双方曾就该款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的,法院应当按照基础股权投资关系审理,还是可以直接按民间借贷关系下的和解协议认定权利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民申4123号生效判决解答:
对此类争议,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原告据以起诉的债权凭证是否属于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
- 若原告仅依据初始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款项实为投资款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不得直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若原告据以起诉的是双方就前期款项争议通过调解、和解、清算后自愿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即便前期款项确实存在投资等基础法律关系背景,只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即可直接依据该协议认定双方权利义务,无需再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温某系依据其与董某在另案民间借贷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书》起诉,该协议明确对5000万元借款金额、还款方式等进行了确认,属于典型的诉讼中和解协议,因此原审法院直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依据协议判决还款,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8月13日,温某与董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当日温某向董某转账5000万元,董某出具收款条。后董某将部分款项转给配偶高某用于购房、购车。
2022年4月,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6月8日签订《协议书》,对5000万元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约定还款方案,温某随后撤诉。后因董某未按协议还款,温某再次提起诉讼。
董某、高某抗辩称案涉5000万元实为温某对某某公司的股权投资款,并非借款,且关联案件已认定“温某的投资款以借款的形式进行”,原审按民间借贷审理属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主张《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董某、高某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二人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 案涉《协议书》系双方在前期民间借贷诉讼过程中就5000万元款项达成的和解协议,董某认可签字真实性,虽主张受胁迫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合法有效;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和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则,因此原审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并无不当;
- 董某收到借款后向配偶高某转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董某、高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民申412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债权人而言:若初始交易性质模糊(如介于投资与借贷之间),应尽量通过书面和解、清算协议明确债权债务性质和金额,一旦对方不履行,可直接凭和解协议起诉,无需再举证证明基础法律关系,大幅降低维权难度。但需注意和解协议需明确约定款项性质、还款金额、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约定不明。
- 对债务人而言:若认为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等其他性质,切勿随意签署确认借款的和解协议,一旦签字且无法举证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的,将需按协议承担还款责任。若确属受胁迫签订,应及时报警并收集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大额借款,若款项实际转入配偶账户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即便配偶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夫妻双方对于大额债务提前明确约定,避免无端背负债务。
- 关联案件的裁判规则衔接:不同案件的请求权基础不同,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并非“同案不同判”。如本案中关联案件是针对股权投资关系的认定,而本案是针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二者请求权基础不同,裁判结论并不冲突。当事人在处理系列纠纷时,应合理选择请求权基础,避免主张矛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